第195/2002号行政长官批示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189/2002号行政长官批示第三款(五)项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担任澳门公共行政观察站成员,任期两年: (一)吕国民; (二)林明基; (三)唐志坚; (四)高天赐; (五)梁维特; (六)梁庆庭; (七)陈海帆; (八)陈伟民; (九)陈锦鸣; (十)刘伯龙; (十一)郑成业。 二、本批示於公布翌日生效。 二零零二年八月三十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 二零零二年九月四日於行政长官办公室——办公室主任 何永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