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第189/2002号行政长官批示,设立一个名为「澳门公共行政观察站」的谘询组织。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第189/2002号行政长官批示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作出本批示。 一、设立名为澳门公共行政观察站之谘询组织(以下简称观察站),以协助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制定公共行政现代化的政策。 二、观察站的职责为: (一) 收集关於其他国家、地区行政现代化的资料,并编制报告书; (二) 就行政现代化方面,尤其是优化行政运作及架构,提高行政效率等事宜,进行评估分析,并提出相关建议; (三) 跟进就上述事宜采取的措施的执行情况; (四) 就公职法律制度的修订建议发表意见; (五) 对精简公共行政架构发表意见; (六) 根据需要制定内部规章; (七) 对主席安排的其他相关事项发表意见或建议。 三、观察站主席由行政法务司司长担任,并包括下列成员: (一) 行政长官办公室及各司司长办公室的各一名代表; (二) 行政暨公职局局长,由其负责协调工作,并在主席缺席或因故不能视事时替代主席; (三) 行政暨公职局的一名副局长; (四) 法务局领导层的一名成员或其代表; (五) 由行政长官以批示委任的不超过十一名的社会人士和专家学者。 四、主席尚得邀请其认为对工作有利的其他专家和专业人士出席会议。 五、主席得委托观察站成员及第四款所指人士参与有关研究和计划以及编制报告书。 六、观察站进行上述研究时应遵循科学性、专业性及客观性原则,并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题小组。 七、观察站设秘书处,负责处理观察站的日常工作,协调各专题组,并为其提供协助,以及办理观察站主席指示的其他相关事务。 八、秘书处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 行政暨公职局局长并担任秘书长; (二) 行政暨公职局的一名副局长及该局行政现代化厅厅长; (三) 由秘书长在行政暨公职局工作人员中指派的两名人士。 九、观察站秘书长得按主席指示要求各公共部门或机构以及其他实体提供协助,尤其是在提供资讯及资料方面的收集。 十、第三款(五)项及第四款所指人士以及根据经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号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号法令核准的《澳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通则》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五款的规定有权收取出席费的人士出席会议时,可根据该通则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收取出席费,该费之发出由观察站秘书长批准。 十一、观察站的运作费用由行政暨公职局预算承担,亦由该局为观察站的运作提供行政及技术上的辅助。 十二、本批示於公布翌日生效。 二零零年八月三十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