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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5/2002号行政长官批示,许可签订「澳门理工学院地段之综合体育馆及新厦」工程的合同。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第185/2002号行政长官批示 监於将「澳门理工学院地段之综合体育馆及新厦」判给新明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期跨越一财政年度,因此必须保证其财政支付。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经五月十五日第30/89/M号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号法令第十五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许可与新明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澳门理工学院地段之综合体育馆及新厦」的执行合同,金额为$116,777,916.00(澳门币壹亿壹仟陆佰柒拾柒万柒仟玖佰壹拾陆元整),并分段支付如下: 2002年 $ 40,000,000.00 2003年 $ 76,777,9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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