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4/2002号行政长官批示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经第17/2000号行政法规修改之第8/1999号行政法规第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二款,以及经第25/97/M号法令修订的第85/89/M号法令第五条第三款b)项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高展鹏学士为助理审计长,为期二年。 二零零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 二零零二年八月二十八日於行政长官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 何永安
第184/2002号行政长官批示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经第17/2000号行政法规修改之第8/1999号行政法规第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二款,以及经第25/97/M号法令修订的第85/89/M号法令第五条第三款b)项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高展鹏学士为助理审计长,为期二年。 二零零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 二零零二年八月二十八日於行政长官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 何永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