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五)项的规定及二月四日第11/91/M号法令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徵询行政会的意见,制定本行政法规。 第一条 章程之核准 核准澳门镜湖护理学院章程,该章程公布於本行政法规附件,并为本行政法规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 废止 废止十一月十五日第418/99/M号训令第三条。 第三条 生效 本行政法规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二年八月二日制定。 命令公布。 代理行政长官陈丽敏 附件 澳门镜湖护理学院章程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性质及拥有人 一、“澳门镜湖护理学院”,葡文名称为“Instituto de Enfermagem Kiang Wu de Macau”,英文名称为“Kiang Wu Nursing College of Macau”,以下简称“学院”,为一所非牟利的私立护理高等教育机构,其拥有人为“镜湖医院慈善会”。 二、学院作为私立高等教育机构,享有学术、教学、纪律、行政和财政自主权。 第二条 宗旨 一、学院致力於培养高素质的护理健康科学人才,发展护理健康科学技术,创造与传播护理健康科学的理论知识和技术,并为社区提供服务及与同类机构合作。 二、为履行上述宗旨,学院可以: (一) 在推行本身理论教学、实地学习、社区健康及学术科研活动时,与本地或外地的其他机构合作,以及签订意向书、协议、议定书和合同; (二) 创设或参加本地或外地组织及机构,而其所举办的活动系与学院利益一致者; (三) 向社会提供有偿或无偿的专业服务; (四) 与镜湖医院共同推进护理健康科学的教学、科研及技术的发展。 第三条 学院的教学场所 经镜湖医院慈善会批准,学院於镜湖医院内进行临床学习,而有关实习则可在该医院及其他医疗机构内进行。 第四条 经济年度 学院之运作或经济年度以其教学年度或学术年度为准,即以每年九月一日为起始。 第五条 学位及文凭 学院在护理健康科学范畴内颁发: (一) 高等专科学位; (二) 学士学位; (三) 短期课程文凭和证书。 第六条 学术和教学自主权 一、学院行使学术自主权时,有权自由制订、规划和进行护理健康科学范畴之学术文化活动。 二、学院享有拟定教学计划和课程大纲,制订教学方法,选定评核方法和试行新的教学经验上的自主。 三、学院在行使学术和教学自主权时,确保理论和方法的多元化,以保障教学和学习的自由。 四、学院根据本澳的教育、科学、文化和医疗卫生政策开展工作,并协助该等政策的拟定与推广。 第七条 纪律自主 学院按本章程规定通过的规章规定,拥有人员及学生的纪律自主权。 第八条 行政和财政自主 一、学院按适用的一般法例及本章程规定,拥有行政及财政自主权。 二、学院在行使其财政自主权时,管理本身的专有预算,并可收取本身的收入。 三、学院拥有本身的财产,并在法律范围内完全有权管理及处分其财产。 四、学院财政管理的基本工具为每学年的工作计划及报告、财务计划及报告、财政预算与帐目。 五、学院采用一套符合公定会计制度所定财政会计原则的会计制度。 六、校董会可随时设一机构以核算和审计学院的帐目。 第九条 学院的资源 在财产及财政自主范围内,学院的资源除法律容许的其他资源外,还包括:学费或来自活动所收取的费用;以个人或法人身份的第三人所作的赠与、捐赠或捐献;政府倘提供的资助。 第十条 总址 学院的总址设於澳门特别行政区,并可在澳门以外设办事处、代办机构或教学点。 第十一条 教学人员 一、学院教学人员应由具备博士或硕士学位的人士担任。 二、只具备学士、高等专科学位或同等学历,但专业或教学经验足以胜任教学职务的人士,亦可成为学院教学人员。 三、学院可与本地或外地的高等教育机构合作,定期商议聘请该等机构的教学人员到学院任教。 第十二条 标志、服式、礼仪 学院采用本身的院训、院歌、院徽等标志,以及服式和礼仪。 第二章 机构及权限 第十三条 学院的机构 学院的机构为: (一) 校董会; (二) 院长; (三) 校务委员会; (四) 顾问委员会; (五) 学术委员会; (六) 课程委员会; (七) 考试委员会。 第十四条 校董会 一、校董会为学院的最高机构。 二、校董会由十三名成员组成,其中主席一人,副主席三人,各成员由镜湖医院慈善会委任。 三、校董会每年举行平常会议两次,而在主席召集下举行特别会议;会议表决正反票数相同时,主席有权投决定性一票。 四、校董会的权限为: (一) 订定和协助实施学院之中长期政策方针及计划; (二) 通过年度的财务计划及报告,以及年度财政预算和帐目; (三) 监督学院内的其他机构及组织单位,并直接或透过授权院长向该等机构及组织单位发出指示或指引; (四) 行使纪律惩戒权; (五) 在文化、科学、医疗卫生、护理健康科学及其技术领域方面,建议和协助推动学院与社会之间的关系; (六) 行使由本章程或按本章程规定通过的规章所赋予之其他权限,以及章程上未曾特别授予其他机构的职责、职务或权限。 第十五条 院长 一、院长由校董会主席委任和免除。 二、院长是从教授或其他具有博士、硕士学位或同等资历的学者中委任,任期为三学年,并可在随後的学年开始时续任。 三、院长是学院的负责人,负责管理学院的行政、人事、财政、教学和科研等工作。 四、院长的权限为: (一) 主持校务委员会、学术委员会、课程委员会及考试委员会; (二) 编制学院的年度工作计划及报告、财务计划及报告; (三) 遵守及使令遵守有关学院的法律及规则,并执行校务委员会的决议; (四) 聘用学院的教学人员,并向校董会呈报; (五) 对外代表学院; (六) 确保学院与有关实体之合作; (七) 向镜湖医院慈善会及校董会负责,每年向镜湖医院慈善会理事会及校董会主席提交工作报告; (八) 代表学院列席镜湖医院慈善会理事会会议,研究与学院有关的一切事宜;并参与镜湖医院培训教学委员会的教学研究事宜,以促进学院的护理临床教学; (九) 为继续升学的目的发给同等学历的证明; (十) 行使获授予或转授予的其他权限。 第十六条 副院长 一、副院长经院长推荐,由校董会委任和免除。 二、副院长是从教授或其他具有博士、硕士学位或同等资历的学者中委任,任期为三学年,并可在随後的学年开始时续任。 三、副院长的权限为: (一)辅助院长执行其职务; (二)执行获授权的其他职务; (三)院长缺勤、不在或因故不能视事时替代院长。 第十七条 校务委员会 一、校务委员会由以下成员组成: (一) 学院院长; (二) 镜湖医院院长及副院长; (三) 教务长、总务长、教导长及进修部主任; (四) 具博士学位的教学人员代表一名; (五) 具硕士学位的教学人员代表一名; (六) 教授代表一名; (七) 讲师代表一名; (八) 镜湖医院护理临床教师一名; (九) 与学院有合作协议的机构代表一名。 二、以上(四)至(九)项所指的代表由校董会主席根据学院院长的建议委任。 三、校务委员会由学院院长主持。 四、校务委员会每年举行平常会议两次。 五、校务委员会的权限为: (一) 对学院的护理健康科学的学术发展政策方针提出修订建议; (二) 通过新课程的教学计划及课程大纲; (三) 对每学年的科研及教学作评估。 六、特别邀请的教学人员得参加校务委员会的平常或特别会议,会上有发言权,但无表决权。 七、校务委员会受本身规章约束。 第十八条 顾问委员会 一、顾问委员会由以下成员组成: (一) 学院校董会代表一名; (二)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委派的代表一名; (三) 获校董会邀请的具功绩、声望及对社会有贡献的人士; (四) 学生代表一名。 二、顾问委员会由校董会主席或其指定的副主席主持。 三、顾问委员会负责对配合学院活动和扩展工作提供建议及意见,以及对新课程的开办,教学大纲及教学人员的聘任提出建议。 四、顾问委员会由校董会主席召集及主持,每年举行平常会议一次;有必要时,可由校董会主席或大多数成员召开特别会议。 五、顾问委员会受本身规章约束。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 一、学术委员会由以下成员组成: (一) 学院院长; (二) 教务长; (三) 学科教研组组长; (四) 由学院院长建议委任的有关专家及教授。 二、学术委员会由学院院长主持,每年举行平常会议两次。 三、学术委员会的权限为: (一) 学术委员会负责对学院的学术事务发表意见和提出建议。 (二) 建议学院开办、合并、更改和撤销课程; (三) 对在其他学院或大学所获的学位或学历给予同等资格提出意见; (四) 制订教学方针,尤其是教学质量的评核方法; (五) 评审教学人员的职称,并划分其等级; (六) 对教学和科学研究的资助方式及颁授学术奖项提出意见; (七) 对相关领域的学术工作发展、培训,以及对社会提供服务的有关措施提出建议或意见; (八) 根据学院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对学院的科研发展项目的方向、立项、进度及成果进行审核和建议。 四、学术委员会受本身规章约束。 第二十条 课程委员会 一、课程委员会由以下成员组成: (一) 学院院长; (二) 教务长; (三) 学科教研组组长; (四) 科目教师代表一名; (五) 进修部主任; (六) 临床教师代表一名; (七) 为学院提供实习的医疗机构护理部主任; (八) 学生代表。 二、课程委员会由学院院长主持,并由教务长协助。 三、课程委员会的权限为: (一) 评核课程及教学是否达到每门科目的教学目标,以及教学计划和课程大纲是否符合专业要求; (二) 听取各科教师及临床教师对教学的意见; (三) 听取各班级学生代表对课程的意见; (四) 表彰临床教师和发出教学聘书。 四、每学年开始及结束时,举行课程委员会会议。 五、课程委员会受本身规章约束。 第二十一条 考试委员会 一、考试委员会由以下成员组成: (一) 学院院长; (二) 教务长; (三) 学科教研组组长; (四) 教导长; (五) 各科目教师; (六) 各班辅导教师; (七) 进修部主任。 二、考试委员会由学院院长主持,并由教务长协助。 三、考试委员会的权限为: (一) 拟定全院课程的考试制度、考试标准及考试质量的评估标准; (二) 听取各课程科目教师汇报学生的考试成绩; (三) 听取各班级辅导教师对学生品行的评估情况; (四) 评审学生各科成绩,对学生升级、补考、留级等作出意见、决议及处理; (五) 评估各课程学生的毕业资格,并作出决议; (六) 审批颁发学生成绩优异等级奖。 四、考试委员会会议於每学期末举行。 五、考试委员会受本身规章约束。 第三章 学院的组织单位 第二十二条 学院的组织单位 学院设以下组织单位: (一)教务处; (二)总务处; (三)学生教导处; (四)进修部。 第二十三条 教务处 一、教务处是教学与学术的行政办事部门。 二、教务处的权限为: (一) 执行学院的教育政策与教学计划; (二) 协助学院院长筹组课程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及考试委员会; (三) 订定各类学位和进修课程的培养目标、课程要求、教学计划及进度。 三、教务长负责处理教务处的教学与学术工作,定期召开及主持教务工作会议,监督各课程的运作情况。 四、教务处由教务长及副教务长领导,教务长及副教务长由学院院长委任和免除。 五、教务长及副教务长是从教授、讲师或其他具有博士、硕士学位或同等资历的人士中委任,任期三学年,并可在随後的学期开始时续任。 六、教务长在职责上向学院院长负责。 七、教务处受本身规章约束。 第二十四条 教务处组织 一、教务处设若干个学科教研组,负责学科的教学、科研及师资培养。 二、上款所指学科教研组由组长及副组长领导,向教务处负责,并组织及领导各学科教研组的教学、科研及师资培养。 三、学科教研组的组长及副组长,经教务长推荐,由院长委任和免除。 四、上述学科教研组的组长及副组长是从该学科学历和学术水平高及富创造性的学者担任,任期三学年,并可在随後学年开始时续任。 五、根据学科发展设实验室,由教务处领导及管理,并置负责实验室和技术的人员。 第二十五条 总务处 一、总务处是负责管理行政及财产的部门。 二、总务处的权限为: (一) 负责行政总务、人事及财产管理工作; (二) 向学院各机关及部门提供行政辅助。 三、总务处由总务长及副总务长领导,总务长及副总务长由院长委任和免除。 四、总务长及副总务长是从具有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或相等资历的教师中委任,任期三学年,并可在随後的学年开始时续期。 五、总务长在职责上向学院院长负责。 六、总务处可设行政秘书科、总务管理科、人事科、会计出纳科、图书馆暨电脑资讯科。 七、总务处受本身规章约束。 第二十六条 学生教导处 一、学生教导处是负责教导和管理学生的部门。 二、学生教导处的权限为: (一) 组织和管理学生的学籍及档案; (二) 审批学生操行成绩; (三) 审查学生的出勤及课堂纪律; (四) 培训学生配合各种评核,给予学生学年总评语; (五) 参与甄选成绩优异生及可获奖学金的学生; (六) 对学生的毕业、结业、肄业、升留级、休学、退学、复学、转学及奖惩作出决定、意见和处理; (七) 关注学生的身心健康,提供心理谘询,并提高学生的品德。 三、教导处由教导长及副教导长领导,教导长及副教导长由学院院长委任和免除。 四、教导长及副教导长是从具有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或相等资历的教师中委任,任期三学年,可在随後的学年开始时续任。 五、教导长在职责上向学院院长负责。 六、学生教导处受本身规章约束。 第二十七条 进修部 一、进修部是负责统筹学院开办的进修课程和开展社会服务的部门。 二、进修部的权限为: (一) 执行学院的对外拓展教学政策及社会服务发展政策; (二) 筹划开展护理健康科学范畴的进修课程及社会服务。 三、进修部由进修部主任及副主任领导,主任及副主任由院长委任和免除。 四、进修部主任及副主任是从具有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或同等资历的教师中委任,任期三学年,可在随後的学年开始时续任。 五、进修部主任在职责上向学院院长负责。 六、进修部可根据课程需要而置职员负责行政工作。 七、进修部受本身规章约束。 第四章 其他一般规定 第二十八条 学院机构成员的任期 一、学院各机构成员的任期为三个学年。 二、每到任期届满,各机构成员可个别或整体连任,并无次数限制。 第二十九条 约束 一、学院机构的相关决议经校董会主席签署,即具约束力。 二、学院承认院长在对外事宜的签署。 第三十条 缺勤及因故不能视事 一、遇任何成员缺勤或因故暂时或永久不能视事,如章程有规定,则其职务由章程规定的代任人替代,否则,由所属机构其余成员指定的人士替代。 二、替代人的任期随原有成员的任期完结,或随该成员的回归而完结。 第三十一条 授权 学院各机构成员可作授权或转授权。 第五章 最後规定 第三十二条 规章的制定及章程的修订 一、学院院长负责草拟或委托他人草拟本章程规定的学院运作及活动所需的规章,并提交校董会通过。 二、为符合上款规定,学院院长须在本章程核准及公布後一百二十日内作出安排,完成学院各规章的草拟及通过工作。 三、第一款的规定适用於本章程的修订,并须由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以行政法规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