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於有需要延续消费者委员会执行委员会成员的任期; 经听取消费者委员会全体委员会的意见; 经济财政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及第12/2000号行政命令授予的权限,并根据六月一日第1/98/M号法律修订之六月十二日第4/95/M号法律第九条及第十五条第一款,以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号法令第四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消费者委员会执行委员会主席何思谦学士的定期委任,由二零零二年九月五日起续期一年。 二、消费者委员会执行委员会全职委员黄翰宁学士的定期委任,由二零零二年九月二十九日起续期一年。 三、马济时学士代表财政局担任消费者委员会执行委员会非全职委员的委任,由二零零二年九月五日起续期一年。
二零零二年八月十二日
经济财政司司长 谭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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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二年八月十三日於经济财政司司长办公室
办公室代主任 林浩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