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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1/2002号行政长官批示,许可签订向卫生局化验室供应试剂的合同。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监於将向卫生局化验室供应试剂判给Firma Chun Cheong - Produtos Farmacêuticos, Lda.、康宁药行、耀镇公司、科达公司、便民集团有限公司和浩俊医疗仪器行,其执行期跨越一个财政年度,因此必须保证其财政支付。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五月十五日第30/89/M号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号法令第十五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许可与下列公司签订向卫生局化验室供应试剂的合同,金额为$11,473,820.50(澳门币壹仟壹佰肆拾柒万叁仟捌佰贰拾元伍角整),并分段支付如下: 公司 2002年 2003年 Firma Chun Cheong - Produtos Farmacêuticos, Lda. $ 1,227,634.50 $ 1,718,688.30 康宁药行 $ 136,742.50 $ 191,439.50 耀镇公司 $ 853,544.50 $ 1,194,962.50 科达公司 $ 2,504,232.00 $ 3,505,925.00 便民集团有限公司 $ 50,304.00 $ 70,425.90 浩俊医疗仪器行 $ 8,301.00 $ 11,62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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