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於将向卫生局供应医院用後即弃尿片及卫生巾判给捷成咖啡有限公司、联昌行、大生利百货商行有限公司、康怡医疗器材、科达公司、殷理基有限公司,其执行期跨越一个财政年度,因此必须保证其财政支付。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五月十五日第30/89/M号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号法令第十五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许可与下列公司签订医院用後即弃尿片及卫生巾的供应合同,金额为$ 2,019,297.20(澳门币贰佰零壹万玖仟贰佰玖拾柒元贰角整),并分段支付如下: 公司 2002年 2003年 捷成咖啡有限公司 $ 33,694.50 $ 52,948.00 联昌行 $ 14,564.00 $ 22,886.00 大生利百货商行有限公司 $ 604.20 $ 949.50 康怡医疗器材 $ 309,073.10 $ 485,686.90 科达公司 $ 399,000.00 $ 627,000.00 殷理基有限公司 $ 28,346.50 $ 44,544.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