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四)项的职权,并根据该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以及第10/1999号法律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的规定,发布本行政命令。 第一条 法官的任命 一、经推荐法官的独立委员会推荐,任命初级法院合议庭主席Jo?o Augusto Gon?alves Gil de Oliveira(赵约翰),自二零零二年九月一日起,以合同聘任方式,出任中级法院法官,为期两年。 二、经推荐法官的独立委员会推荐,任命本地编制的行政法院冯文庄法官,自二零零二年九月一日起,以确定委任方式,出任初级法院合议庭主席。 第二条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二零零二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二年八月十二日。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