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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2002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将若干权力转授予旅游基金主席,作为签订“获多利大厦”14楼A到L座单位的租赁合同的签署人。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社会文化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五条第二款和第七条,及第14/2000号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转授一切所需权限予旅游基金主席Jo?o Manuel Costa Antunes工程师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作为签署人,与“金利(集团)有限公司”签订“获多利大厦”14楼A到L座单位的租赁合同。 二、本批示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二零零二年八月六日 社会文化司司长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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