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第3/1999号法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命令公布一九四六年六月二十九日订於西雅图的国际劳工组织第74号《海员合格证书公约》的中文译本。 上述公约的正式文本为法文文本,该文本连同相关的葡文译本刊登於一九七一年一月九日第二期《政府公报》,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有关公约继续在澳门特别行政区适用的通知书刊登於二零零一年十月十七日第四十二期《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二组。
二零零二年八月五日发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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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号公约
海员合格证书公约
国际劳工组织大会,
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於一九四六年六月六日在西雅图举行其第二十八届会议,并
经决定采纳本届会议议程第五项关於海员合格证书的某些提议,并
经确定这些提议应采取国际公约的形式,
於一九四六年六月二十九日通过以下公约,引用时得称之为一九四六年海员合格证书公约。
第1条
任何人均不得作为水手受雇於船上工作,除非根据国家法律和条例,他被认为有能力完成要求专门从事甲板服务工作的一名船员(不同於高级船员、水手长或熟练水手)所执行的整个任务,并且持有根据以下条款的规定所发给的合格水手能力证书。
第2条
1. 主管当局应为组织考试和颁发能力证书采取必要的措施。
2. 下列人员不得获取能力证书:
(a) 未达到主管当局确定的最低年龄者;
(b) 未在由主管当局确定的最低期限内以船员身分出海服役者;
(c) 未通过由主管当局规定的能力考试者。
3. 主管当局确定的最低年龄不得低於十八岁。
4. 由主管当局确定的海上服役最低期限不得低於三十六个月。但主管当局能够:
(a) 在报名者确已在海上服役至少满二十四个月,并在经许可的学校中接受职业培训学业成绩令人满意的情况下,同意把接受培训的全部或部分时间视为海上服役时间;
(b) 对於在许可的海船学校中学习的学生,如在船上服役已满十八个月,且毕业成绩优良者,允许领取合格水手能力证书。
5. 规定的考试内容应包括对应考人的水手操作知识和有效地完成合格海员各项工作必备的能力,包括驾驶救生艇在内,进行实践考察。上述考试应能做到使成功地通过实践考察的应考人得以领取由一九二九年海上救生国际公约第22条规定的,或由在特定地区生效的、修订或取代上述公约的後继公约有关条款所规定的“合格桨手”特许证。
第3条
凡本公约在一个特定地区开始生效时,对正在或已经合格履行水手职务或值班长职务或另一相当职务的任何人,均可颁发合格证书。
第4条
主管当局可规定承认在其他国家领土上颁发的合格证书。
最後条款
第5条
本公约的正式批准书应送请国际劳工局长登记。
第6条
1.
本公约应仅对其批准书已经局长登记的国际劳工组织会员国有约束力。
2.
本公约应自两个会员国的批准书已经局长登记之日起十二个月後生效。
3.
此後,对於任何会员国,本公约应自其批准书已经登记之日起十二个月生效。
第7条
1.
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自本公约初次生效之日起满十年後得向国际劳工局长通知解约,并请其登记。此项解约通知书自登记之日起满一年後始得生效。
2.
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在前款所述十年期满後的一年内未行使本条所规定的解约权利者,即须再遵守十年,此後每当十年期满,得依本条的规定通知解约。
第8条
1.
国际劳工局长应将国际劳工组织各会员国所送达的一切批准书和解约通知书的登记情况,通知本组织的全体会员国。
2.
局长在将所送达的第二份批准书的登记通知本组织的各会员国时,应提请本组织各会员国注意本公约开始生效的日期。
第9条
国际劳工局长应将他按照以上各条规定所登记的一切批准书和解约通知书的详细情况,按照联合国宪章第102条的规定,送请联合国秘书长进行登记。
第10条
公约生效後每十年,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将本公约的实施情况向大会提出一次报告,并审查应否将本公约的全部或部分修订问题列入大会议程。
第11条
1.
如大会通过新公约对本公约作全部或部分修订时,除非新公约另有规定,否则:
a)
新修订公约生效和当其生效之时,会员国对於新修订公约的批准,不需按照上述第7条的规定,依法应为对本公约的立即解约;
b)
自新修订公约生效之日起,本公约应即停止接受会员国的批准。
2.
对於已批准本公约而未批准修订公约的会员国,本公约以其现有的形式和内容,在任何情况下仍应有效。
第12条
本公约的英文本和法文本同等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