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财政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及二月二十八日第12/2000号行政命令第一款授予的权限,并根据三月十一日第14/96/M号法令核准的《澳门金融管理局通则》第四条第二款a)项、第十四条及第十五条第一款及第四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委任丁连星学士自二零零二年八月二十六日起继续担任澳门金融管理局行政委员会主席职务,为期一年。
二零零二年八月二日
经济财政司司长 谭伯源
经济财政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及二月二十八日第12/2000号行政命令第一款授予的权限,并根据三月十一日第14/96/M号法令核准的《澳门金融管理局通则》第四条第二款a)项、第十四条及第十五条第一款及第四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委任丁连星学士自二零零二年八月二十六日起继续担任澳门金融管理局行政委员会主席职务,为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