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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2002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指定体育发展局为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与葡萄牙共和国在体育领域的合作协议书》所指活动的主管机构。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社会文化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45/2001号行政长官公告公布的二零零一年六月二十八日在里斯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与葡萄牙共和国在体育领域的合作协议书》第四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指定体育发展局为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与葡萄牙共和国在体育领域的合作协议书》所指活动的主管机构。

二零零二年八月七日 社会文化司司长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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