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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2002号行政命令,应中级法院一名法官的要求,解除其官职。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四)项规定的职权,并根据该法第五十条(九)项的规定,发布本行政命令。 应白富华学士的请求,其根据第4/1999号行政命令第一条及第二条获委任和聘用,并经第50/2001号行政命令续期聘用的澳门特别行政区中级法院法官之官职,自二零零二年八月三十一日起予以解除。 二零零二年八月七日。 命令公布。

代理行政长官 陈丽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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