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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9/2002号行政长官批示,暂时中止徵收《市政厅准照收费、费用和价目表》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首次租赁登记费。该表是以市政条例形式公布於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第五十三期《政府公报》第二组。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作出本批示。 一、暂时中止徵收《市政厅准照收费、费用和价目表》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首次租赁登记费,效力追溯至二零零二年一月一日。该表是以市政条例形式公布於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第五十三期《政府公报》第二组。 二、民政总署须自本批示公布之日起计三十日内,退还上款所指由承租人已缴交的费用。 三、本批示自公布之日起立即生效。

二零零二年八月二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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