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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2/2002号行政长官批示,将若干权力授予运输工务司司长,以便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与新加坡共和国政府的航班协定修正案。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八月十一日第85/84/M号法令第三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授予运输工务司司长欧文龙工程师一切所需的权力,以便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与新加坡共和国政府的航班协定修正案。

二零零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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