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於刊登於二零零二年二月十五日第七期《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二组的第12/2002号经济财政司司长批示,拨予行政暨公职局一笔常设基金并指定其行政委员会的成员; 基於该常设基金行政委员会之其中二名成员终止可使其成为成员之职务; 而有必要对组成该行政委员会的成员作出适当调整; 在行政暨公职局的建议下,经听取财政局意见; 经济财政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的职权,并根据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第1/1999号法律第七条及十一月三日第223/98/M号训令第一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经第12/2002号经济财政司司长批示拨予行政暨公职局之常设基金的行政委员会改由以下成员组成: 主席:行政暨公职局局长朱伟干,当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视事时,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员:行政暨财政处代处长Brígida Bento de Oliveira Machado,当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视事时,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员:科长杨润贵,当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视事时,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二零零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经济财政司司长 谭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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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二年八月七日於经济财政司司长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 陆洁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