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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2002号保安司司长批示,将若干权力转授予司法警察局局长,作为签订有关司法警察局购置无线电通讯设备之购买合同的签署人。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保安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13/2000号行政命令第一、第二及第五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转授一切所需权力予司法警察局局长黄少泽学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作为立约人,与爱达利控股有限公司签订有关司法警察局购置无线电通讯设备之购买合同。

二零零二年七月十九日 保安司司长 张国华 ——— 二零零二年七月三十一日於保安司司长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 黄传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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