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文化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之职权,并根据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五条及第12/2002号行政法规第二条第四款(五)项及(六)项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1. 委任下列组织的领导人或代表为青年委员会的委员: 1) 澳门童军总会; 2) 澳门青年商会总会; 3) 澳门中华总商会; 4) 澳门工会联合总会; 5) 澳门街坊会联合总会; 6) 澳门中华学生联合总会; 7) 澳门福建青年联会; 8) 澳门妇女联合会; 9) 澳门厂商联合会。 2. 委任下列人士为青年委员会的委员: 1) 叶绍文; 2) 潘志明; 3) 梁官汉; 4) 胡德鎏; 5) 郭林; 6) 锺志坚; 7) 卢丽卿。 3. 本批示自二零零二年六月十日起生效。
二零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社会文化司司长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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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二年七月二十五日於社会文化司司长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 谭俊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