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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1/2002号行政长官批示,给予推荐法官的独立委员会委员参加会议的出席费。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10/1999号法律第一百一十二条及经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号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号法令核准的《澳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通则》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推荐法官的独立委员会委员参加会议时,获发出席费。 二、每次出席费的金额为一般法规定的金额。 三、根据第一款的规定而发放的出席费,须由委员会主席或其法定代任人许可。 四、本批示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二零零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二零零二年七月二十九日於行政长官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 何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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