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10/1999号法律第一百一十二条及经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号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号法令核准的《澳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通则》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推荐法官的独立委员会委员参加会议时,获发出席费。 二、每次出席费的金额为一般法规定的金额。 三、根据第一款的规定而发放的出席费,须由委员会主席或其法定代任人许可。 四、本批示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二零零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二零零二年七月二十九日於行政长官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 何永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