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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2002号经济财政司司长批示,批准汇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日本东京市开设一所代理办事处,作为经营业务。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经济财政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及第12/2000号行政命令所授予的权限,并根据七月五日第32/93/M号法令核准之《金融体系法律制度》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批准汇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日本东京市开设一所代理办事处,而其经营业务须按照七月五日第32/93/M号法令核准之《金融体系法律制度》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二、此批示即时生效。

二零零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经济财政司司长 谭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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