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财政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及第12/2000号行政命令所授予的权限,并根据七月五日第32/93/M号法令核准之《金融体系法律制度》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批准汇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日本东京市开设一所代理办事处,而其经营业务须按照七月五日第32/93/M号法令核准之《金融体系法律制度》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二、此批示即时生效。
二零零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经济财政司司长 谭伯源
经济财政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及第12/2000号行政命令所授予的权限,并根据七月五日第32/93/M号法令核准之《金融体系法律制度》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批准汇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日本东京市开设一所代理办事处,而其经营业务须按照七月五日第32/93/M号法令核准之《金融体系法律制度》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二、此批示即时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