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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8/2002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核准《中央图书馆规章》第八条所指的价目表——废止七月五日第197/93/M号训令第二条。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监於有必要对十月三十一日第186/89/M号训令核准之《中央图书馆规章》第八条所指之价目表作出调整,藉以降低文化局从属机构中央图书馆资料复制服务收费。 基於此; 社会文化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之职权,并根据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五条及第14/2000号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载於本批示附件的《中央图书馆规章》第八条所指之价目表,该附件为本批示的组成部分。 二、废止七月五日第197/93/M号训令第二条。 三、本批示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社会文化司司长 崔世安
——— 附件 经十月三十一日第186/89/M号训令核准之《中央图书馆规章》第八条所指之价目表 印刷品影印、缩微胶片及电脑列印费 规格 单价 A4 黑白 5 角 A4 彩色 2 元 A3 黑白 1 元 A3 彩色 3 元 缩微胶片复制费 规格 单价 全卷价 备注 16mm 2元 800 元 最低收费:50元 35mm 2 元 1,000 元 最低收费: 6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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