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相关之权利人要求废止分别经二月九日第24/85/M号训令、九月十九日第160/88/M号训令、五月二十九日第109/90/M号训令、十二月二十六日第255/90/M号训令、五月十七日第138/93/M号训令及三月二十一日第68/94/M号训令赋予有关安装及使用陆地移动服务无线电通讯网之第4/85号、第19/88号、第11/90号、第41/90号、第25/93号及第63/93号之政府许可; 经电信暨资讯科技发展办公室建议; 运输工务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六条第一款(四)项及第30/2000号行政命令第一款(一)项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独一条:废止二月九日第24/85/M号训令、九月十九日第160/88/M号训令、五月二十九日第109/90/M号训令、十二月二十六日第255/90/M号训令、五月十七日第138/93/M号训令及三月二十一日第68/94/M号训令。
二零零二年七月十八日
运输工务司司长 欧文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