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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9/2002号行政长官批示,许可签订「供应呼吸用医疗气体、化验用气体、调校/测量用气体及临床用气体」合同。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监於将向卫生局「供应呼吸用医疗气体、化验用气体、调校/测量用气体及临床用气体」判给澳门化工医药气体公司,其执行期跨越一个财政年度,因此必须保证其财政支付。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经五月十五日第30/89/M号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号法令第十五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许可与澳门化工医药气体公司签订「供应呼吸用医疗气体、化验用气体、调校/测量用气体及临床用气体」合同,金额为$3,846,520.00(澳门币叁佰捌拾肆万陆仟伍佰贰拾元整),并分段支付如下: 2002年 $ 961,630.00 2003年 $ 1,923,260.00 2004年 $ 961,6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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