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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8/2002号行政长官批示,重新订定二月一日第4/99/M号法令第五条第二款所指售价计算公式的每平方米价格——废止二月一日第24/99/M号训令。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二月一日第4/99/M号法令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适用於二月一日第4/99/M号法令第五条第二款所指的售价计算公式的每平方米价格订定为 $2,860.00(澳门币贰仟捌佰陆拾圆整)。 二、废止二月一日第24/99/M号训令。

二零零二年七月十五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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