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过五月十一日第98/92/M号训令,赋予锺占华持有第42/92号政府许可; 监於有关政府许可之持有人经已去世,其生存配偶要求取消该政府许可; 由电信暨资讯科技发展办公室提议; 运输工务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六条第一款(四)项及第30/2000号行政命令第一款(一)项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独一条——废止五月十一日第98/92/M号训令。
二零零二年七月十二日
运输工务司司长 欧文龙
透过五月十一日第98/92/M号训令,赋予锺占华持有第42/92号政府许可; 监於有关政府许可之持有人经已去世,其生存配偶要求取消该政府许可; 由电信暨资讯科技发展办公室提议; 运输工务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六条第一款(四)项及第30/2000号行政命令第一款(一)项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独一条——废止五月十一日第98/92/M号训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