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11/2001号行政法规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为经济委员会成员: (一) 根据上述行政法规第三条第一款(三)项及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下列经济利益团体的代表: 澳门中华总商会代表崔世昌、候补代表黄国胜; 澳门厂商联合会代表贺一诚、候补代表何庆; 澳门出入口商会代表吴荣恪、候补代表陈伟文; 澳门毛织毛纺厂商会代表王守基、候补代表王启翔; 澳门银行公会代表张鸿义、候补代表 Herculano Jorge de Sousa; 澳门旅游商会代表何猷伦、候补代表陈志杰; 澳门酒店协会代表杨家明、候补代表陈健文; 澳门建筑置业商会代表冯志强、候补代表梁竟成; 澳门中小企业协进会代表梁炳照、候补代表李汉明。 (二) 根据上述法规第三条第一款(四)项规定的下列人士: Filipe Santos; Manuel Santos; 王孝仁; 吴立胜; 吴亦新; 吴福; 何鸿燊; 周锦辉; 马有恒; 崔世平; 陈永棋; 张立群; 陈守信; 区宗杰; 崔煜林; 黄志成; 杨允中; 杨俊文; 刘本立; 禤永明; 刘伯龙; 潘汉荣; 苏树辉。 二、成员的任期为两年。 三、本批示自二零零二年七月十七日起生效。
二零零二年七月八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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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二年七月十日於行政长官办公室
办公室代主任 白丽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