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财政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及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三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5/2002号法律通过的《机动车辆税规章》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制订第5/2002号法律第二条所指的新机动车辆存货名表M/3。 二、制订《机动车辆税规章》第八条第二款及第十七条第二款所指的结算申报表M/4。 三、制订徵收机动车辆税之用的缴纳凭单M/5,以取代不定期收入凭单M/B。 四、制订《机动车辆税规章》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所指的非以消费者为对象之商业活动通知M/7。 五、M/3、M/4及M/7表格为棕色,有正副本各一张,副本背面印有填写须知。 六、M/5表格有正本一张及副本四张,正本为棕色,首张副本为黄色,其余为粉红色。 七、上述各项所指表格载於本批示附件内,并成为本批示的组成部份。 八、本批示於二零零二年七月十七日开始生效。
二零零二年七月四日
经济财政司司长谭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