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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1/2002号行政长官批示,将政府驻澳门电讯有限公司代表的委任续期。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根据现行之特许合同第十二条第三款,并按照三月二日第13/92/M号法令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十五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将陶永强工程师作为政府驻澳门电讯有限公司代表的委任续期一年。 二、执行有关职务的每月报酬为澳门币6,600.00(陆仟陆佰元整)。 三、本批示自二零零二年六月三十日起产生效力。

二零零二年七月一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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