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7/2002号行政法规第五条第五款及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澳门电讯有限公司获准按照附於本批示并成为其组成部分的牌照的规定及条件,建立及营运一个公共电信网络和提供公用地面流动电信服务。 二、本批示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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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002号牌照
(附於第157/2002号行政长官批示)
公用地面流动电信服务
一、标的
一、透过本凭证,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授予总办事处设於澳门特别行政区氹仔拉哥斯街电讯综合大楼,於商业及汽车登记局登记编号为1342(SO),以下简称为“持牌人”之“澳门电讯有限公司”,葡文为“Companhia
de Telecomunica??es de Macau, S.A.R.L.”(英文名称为“Macau
Telecommunications Company Limited”),建立及营运一个公共电信网络并提供在以下频段内运作的公用地面流动电信服务的权利:
890 - 915 MHz
935 - 960 MHz
1710 - 1785 MHz
1805 - 1880 MHz
二、具体频率的指配将透过适用的法例作出安排。
二、概念
对本牌照内所使用的概念,应按国际电信联盟所确立的含义理解。
三、有效期
一、本牌照由发出日起计,有效期为八年。
二、透过持牌人在牌照期限届满前两年向行政长官提交具有适当理据的申请,且经核实已符合批给牌照的条件及法定要求,则牌照可以相同或较短的期间续期。
四、担保金
一、牌照发出後三十天内,持牌人须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其中一家银行缴存现金澳门币二百万元,或由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运作的银行或保险公司发出,以即付形式作出的银行担保或保险担保,作为向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所提交在其牌照有限期内的担保金。
二、担保金用以保证持牌人履行牌照所衍生的义务,而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可动用该担保金以缴付其在牌照范围内有权取得的款项。
三、倘按上款规定动用了担保金,持牌人必须在收到有关动用通知之日起计三十天内予以重置。
四、本牌照如因可归责於持牌人的原因被废止,担保金拨归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所有。
五、牌照期限告满或因不可归责於持牌人的原因而被废止时,担保金即时退还。
六、倘牌照因不可归责於持牌人的原因而全部中止,则在中止期间内为维持担保金而衍生的负担,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承担。
五、税项
一、持牌人须向澳门特别行政区缴付相等於获发牌业务范围内所提供的服务经营的毛收益百分之五的年度费用。有关的费用按季清缴,并於相关季度完结後的三十日内支付。
二、就本牌照之续期,持牌人须於续期批示公布日之後的十五日内缴交澳门币十万元正。
三、上两款所指的费用须在电信暨资讯科技发展办公室发出有关通知後向财政局缴纳。
四、
支付了牌照范围内的应缴税款并不免除持牌人缴付其他适用的法定费用和税项,包括无线电频谱的使用费。
六、牌照衍生权利的转让
一、牌照衍生的权利可以有偿或无偿方式转让,但必须事先获得行政长官的许可。
二、可基於公众利益或保障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经济或社会发展的理由而拒绝给予上款所述之许可。
七、放弃
一、经行政长官的预先许可,持牌人可於任何时间放弃牌照所赋予的权利,但须最少提早一年前向行政长官提出申请。
二、在放弃的情况下,只要用户愿意继续获提供服务,持牌人有责任确保该等服务得以继续提供,尤其是与其他获发牌实体订立协议。
三、放弃牌照并不免除持牌人支付在其获发牌业务内应付的罚款或赔偿。
八、因不履行规定的中止或废止
一、当持牌人不遵守发给牌照时所定的规定和条件,尤其出现下列情况时,行政长官可中止或废止牌照:
(一)
违反牌照所订定或法律所规定关於通讯不可侵犯、通讯保密、个人资料及私隐的保障的条件或规定;
(二)
直接基於持牌人的动机,在未经批准下全部或部分中止所提供的服务;
(三)
安装及操作未获发牌的设备及提供未获发牌的服务;
(四) 未经许可而转让牌照衍生的权利;
(五)
对应本牌照及附件的计划要求,所安装的设备明显陈旧或运作不良;
(六) 妨碍公平竞争的欺骗行为或滥用其主导地位;
(七) 不缴交或不重置担保金;
(八) 欠交本牌照所要求缴交的税项;
(九) 多次违反政府所作的指示或建议;
(十)
持牌人将公司总办事处或主行政管理机关迁出澳门特别行政区;
(十一)
未经许可下,持牌人改变公司的宗旨,减少股本、将公司合并、分拆或解散;
(十二)
破产,订立债权人协议,订立债权人与债务人和解协议,或转让持牌人资产的主要部份。
二、中止或废止牌照之前,须听取持牌人的意见;如引致不遵守的原因的性质容许,尚须为持牌人订出消除该原因的合理期限。
三、因不履行规定而被中止或废止牌照时,持牌人无权索取任何赔偿,亦不被豁免所应缴的税金及罚款,以及并不豁免持牌人所要承担的民事或刑事责任或受其他法定处分。
九、因公共利益理由的中止或废止
一、除上条款所定情况外,行政长官可在依法保护持牌人的权利下,以公共利益为由,全部或局部中止或废止牌照。
二、倘因公共利益而中止或废止牌照时,持牌人有权根据法律条文获得合理赔偿。
三、
赔偿的计算须考虑到已进行了的投资,以及因牌照中止或废止所停止的收益。
十、持牌人公司的宗旨
持牌人公司的主要宗旨是经营获发牌照的服务,即安装及营运公共电信网络和提供公用地面流动电信服务。
十一、持牌人的总办事处及章程
一、持牌人必须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总办事处及主要行政管理机关。
二、持牌人的章程应遵守现行法例及牌照所订立的条件。
三、未经行政长官事先许可,持牌人不得作出下列行为:
(一) 改变公司宗旨;
(二) 减少公司股本;
(三) 将公司合并、分拆或解散。
十二、帐目之审核及提交
一、持牌人的帐目须每年经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注册的一位核数师或一间核数公司作出审核。
二、持牌人必须在帐目被审核後十五日内向政府提交上年度会计帐目及核数公司的相关意见。
十三、计划
一、持牌人必须履行公司方面为经营本牌照所指范围内之业务而订立的,并成为本牌照组成部分之下列计划:
(一)
公司架构说明,当中须分别指出现有本地及非本地之员工数目;
(二) 五年投资计划书;
(三) 五年发展策略计划书。
二、在牌照发出的第五年後,持牌人有义务在每年的十一月三十日前向政府提交下一年度的计划,供政府评定及批核。
十四、持牌人的权利
一、除法律或本牌照规定的其他权利外,持牌人有权:
(一)
按照适用的规章及技术规定,并根据与其他获发牌实体订立且经政府认可的互连协议,与其他公共电信网络互连或按其他获发牌实体所享有的同等条件与基础电信网络互连;
(二)
设立本身国际接驳机制,该机制可直接连线至国际营运商或借助可用的对外基础电信设施,用於导引各公用地面流动电信服务中以本地号码为启端或终端的电信;持牌人不得导引以固定电话服务的号码为启端或终端的通话,但提供经适当许可的服务的情况除外;
(三)
工作需要时,经适当认别的人员及车辆自由进出公众场所;
(四)
只要有关设备在技术上获得批准且证明有安装该设备的需要,以及在取得有权限实体的许可後,在楼宇安装站台及天线、在公共街道安装电缆,以连接站台和电信网络的交换中心,以及按照适用於其他公共及专用电信网络的法例规定,安装为建立获发牌经营的网络所需的其他电信基础设施。
二、持牌人因行使上款(三)及(四)项所赋予的权利而造成的损害,均须自行负责弥补。
十五、持牌人的义务
除法律或本牌照订明的其他义务外,持牌人的义务包括:
(一)
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所提供服务的通讯不可侵犯及保密,保障个人资料及私隐;
(二)
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内维持为从事获发牌经营的业务所需的人力、技术资源、物力及财力;
(三)
使用经有权限实体核准的设备,以及在取得法定许可後,就其公共电信网络的更改作出适当公布;
(四)
按本牌照内所订定的要求及附件的计划,在获发牌经营的业务范围内,采用最新的技术及服务,与技术发展并进;
(五) 有效及充分使用获分配的无线电频率;
(六)
确保其公共电信网络运作的安全及其完整性的维护,以及实施必要的工作,有效地保养与提供服务有关的设施和设备;
(七)
按有关要求在指定地点依照合理的指定时间表对其设备或服务进行试验,并负责有关费用;
(八) 不断发展具适当的质量水平的业务;
(九)
遵守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码号规划,并有效及充分使用获分配的号码;
(十)
允许其他获发牌实体与本牌照所指之公共电信网络互连;
(十一)
在进行本牌照所指之公共电信网络和基础电信网络互连时,遵守同一适用於其他获发牌实体的条款,同时亦必须以帐目分立的形式记录在互连中应得的金额;
(十二)
根据与其他获发牌实体达成并须经政府确认的协议,确保号码的可携性,并予以实施;
(十三)
确保不同公共电信网络号码间的转线服务,但不影响上一条款第一款(二)项的规定的适用;
(十四)
按照政府的指示,就每一项所提供的服务保有具最新资料的会计记帐,以及通话量及其他相关资料的记录;以便在政府要求查阅时供其查阅;
(十五)
提供为监管电信所需的资料和解释,并让经有权限实体适当授权的监管人员进入其一切设施;
(十六)
如在获发牌经营的业务范围内与其他实体签订合同,须知会政府,指出合同的当事人及合同标的,并说明所提供的服务。当发觉有违反公平竞争条款或滥用主导地位的行为时,政府保留决定将其纠正的权利;
(十七) 准时缴纳因取得牌照而应付的费用;
(十八)
根据适用的特定规章,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及分担有关的成本;
(十九)
确保设立商业协助及故障报告服务,并提供免费电话号码;
(二十) 确保可无偿使用紧急系统的电话号码;
(二十一)
遵守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现行法例,以及由有权限实体依法向其发出的命令、禁制令、指令、指引、建议和指示;
(二十二)遵守适用的国际规定,尤其是《国际电信联盟》的有关规定。
十六、与其他获发牌实体及客户的关系
一、持牌人应确保其他获发牌实体,通过缴付适当列明的价格,能以平等条件取得获批准服务的提供。
二、持牌人不得拒绝向符合要求并能满足适用法例和规章所定条件的人士,使用其提供之任何一种形式的服务,包括在最短的时间内开始使用服务。
十七、互连
一、只要技术兼容性获得保证且取得符合适用法例及规章的规定的保证,持牌人不得拒绝、歧视或无理妨碍其他获发牌实体与本牌照范围内之公共电信网络的互连。
二、包括有关价格在内的互连条件,须在持牌人与其他获发牌实体之间签订并经政府确认的互连协议内载明。
三、
如互连要求者提出请求,持牌人必须向其提供为互连所需的资料和规格。
四、持牌人对为互连目的而获得的资料负有保密的义务,该等资料只可用於原定用途。
五、如持牌人和其他获发牌实体之间未能就互连条件达成协议,则政府可根据适度原则、实际的服务成本,以及经营者及使用者的权利及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订定互连条件。
六、只要依法可行,持牌人应许可专用电信网络与其网络互连。
十八、 网络营运和服务提供的连续性
一、根据与其他营运商和使用者订立的协议规定,持牌人必须确保其电信网络及获批准服务的持续营运。
二、未经政府预先许可,不得限制或中断网络的运作或服务的提供,但遇有不可抗力或不可预计的故障的情况,则不在此限。
三、在非上两款订定的情况下,因有限度提供服务或中断服务而对第一款所指协议之他方当事人或第三方所造成的损失,由持牌人承担责任。
四、如预料到将提供有限度服务或中断服务,持牌人应适当提前向政府、第一款所指协议之他方当事人、以及必要时向公众说明其期限、范围及原因。
十九、服务质素
一、持牌人必须按政府订定的基本质素指标,提供获批准的服务。
二、政府提出要求时,持牌人必须提供一切足以作出服务质素评估的报告、资料和数据。
二十、限制或中断对其他营运商及使用者提供服务
一、在下列情况下,持牌人得中止或停止向使用者或其他营运商提供服务:
(一) 不履行合同或其他适用的规定;
(二) 未於协定期间缴交因提供服务所引致的任何费用。
二、在上款所指情况下,应事先通知犯错的使用者或营运商,以便作出修正。
二十一、价格
一、由持牌人提供的服务,将由使用者按政府核准的价格及收款方式付费。
二、订定价格时,在顾及持牌人投资的商业效益的需要下,应尽量贴近提供的服务之成本。
三、持牌人有义务定期公布所实施的价格,亦应向使用者提供适当列明所提供服务及相应金额的帐单。
四、持牌人应将对服务价格表所作的更改呈交政府核准。
五、倘有关价格有违公平竞争原则,又或与本地区中近似营运商作比较下属不合理者,则政府在具理据的决定下,可规定作出更改,尤指订定价格的最高值。
二十二、监察实体
一、由电信暨资讯科技发展办公室负责监察对本牌照的履行情况,以及持牌人范围内之业务。
二、监察实体可采取一切认为适当的措施执行本身的监察权限,尤其对服务的控制和持牌人对义务的履行,并可用认为合适的方式及在认为合适的时间,查证由持牌人提交的报告、资料及数据的准确性。
二十三、监察
为上条款规定的目的,持牌人必须:
(一)
任由经监察实体适当授权的监管人员通行其一切设施;
(二)
对监察实体的工作的实施提供一切资料和解释,并给予一切必要的方便;
(三)
提供一切簿籍、记录及文件予监察实体,以便查阅;
(四)
在监察实体要求下当面进行测试,以评估所提供服务之情况及设备运作的特徵和状况。
附件
为了配合市场的发展趋势,澳门电讯在早年已成立了一个流动通讯业务部门,专注市场业务及网络发展,连同其他支援部门包括销售部,客户服务部,财务部,人力资源及行政部,企业传讯及公共关系部,企业及法规事务部,科技基建部,澳门电讯总共投放了超过三百名员工於流动电讯服务上,全部为本地资深及专业电讯人才。今後,澳门电讯将更积极培训员工的素质,务求达到资源增值,为用户提供更高质素的流动电讯服务。
组织架构
五年投资计划书
澳门电讯(流动通讯业务)预计在未来五年之累计投资额约达三亿三仟万澳门币。
五年发展策略计划书
市场目标
?大众及普及化流动通讯产品及服务。
?服务个人化,产品多元化。
?加强客户对品牌的信赖。
?不断引进新颖及尖端科技。
?提高营运效率及优化的服务质素。
市场策略
?不断优化网络质素以确保话音清晰,接收力及覆盖率达最完善及优秀的原则。
?配合不断优化的科技及本地专才,将投放更多资源在增值服务上,尤其是流动资讯,数据及多媒体服务等,以及其他创新及多元化的产品上,务求为消费客户提供更生活化及个人化的优质服务。
?利用完善的商业销售网络及专业的客户服务,为本澳各大小商户及机构度身定造各种商务方案,力求为商务客户提供合适的流动电讯配套及设施以利营商环境。
?以资深、关心、信心的品牌元素,建立一个良好的品牌,使客人得到满意的服务,优质产品的保证。
?配合本澳旅游业的市场定位及发展,提供高质素的漫游话音及数据服务,以及优质的IDD国际长途流动电讯服务。
?随着市场的发展趋势及特区政府的支持,澳门电讯(流动通讯业务)将不断引入新的电讯科技,使客户能够享受到世界级的电讯服务。
客户服务
利用优质,高效率及从未间断的二十四小时客户服务热线,遍布全澳的客户服务中心及门市部,配合创新及多元化的产品及增值服务,例如透过电话热线或互联网查询账户,更改收费计划服务及付款方法等等,再加上专业的售前及售後服务,以及完善的维修中心,品牌的信誉和品质的保证,贯彻「以客为尊」的服务宗旨,澳门电讯早已和客户建立了深远及良好的关系,今後更朝着此方向,以取得客户最高的满意程度。
关心社会,融入社群
澳门电讯(流动通讯业务)将继续策划及举办一连串的公益及社群活动,务求履行回馈社会的责任。
网络技术平台发展
技术纵览
?继续提升户外及室内的网络覆盖范围以提供最佳的通话质素。
?继续扩充网络容量以满足市场需求。
?应用崭新技术为客户提供更具创意及更方便的增值服务。
?利用2G及2.5G GSM
流动电话通讯技术,提供高质素的数据服务,流动互联网服务及一系列的多元化增值服务以配合客户和市场的需要。
?在适当的市场情况下,澳门电讯(流动通讯业务)会引入新的流动电话技术,继续为澳门市民提供优良的电讯服务。
?为配合澳门未来之博彩及娱乐服务发展,澳门电讯(流动通讯业务)将投放更大资源,包括强化网络系统,以建设更美好之营商环境。
网络建设时间表
网络建设计划将根据澳门电讯(流动通讯业务)以往在网络建设方面的专业技术及市场需要,网络建设时间表如下:
年份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室外基地台数目
162
172
182
192
197
室内转发器数目
75
105
135
155
1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