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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8/2002号行政长官批示,按照第2/2002号牌照的规定及条件,核准和记电话(澳门)有限公司建立及营运一个公共电信网络和提供公用地面流动电信服务。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7/2002号行政法规第五条第五款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和记电话(澳门)有限公司获准按照附於本批示并成为其组成部分的牌照的规定及条件,建立及营运一个公共电信网络和提供公用地面流动电信服务。 二、本批示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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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002号牌照 (附於第158/2002号行政长官批示)
公用地面流动电信服务
一、 标的 一、透过本凭证,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授予总办事处设於澳门特别行政区冼星海大马路珠江大厦八楼,於商业及汽车登记局登记编号为14212(SO),以下简称为“持牌人”之“和记电话(澳门)有限公司”,葡文为“Hutchison-Telefone (Macau), Limitada ”(英文名称为“Hutchison Telephone (Macau) Company Limited”),建立及营运一个公共电信网络并提供在以下频段内运作的公用地面流动电信服务的权利: 890 - 915 MHz 935 - 960 MHz 1710 - 1785 MHz 1805 - 1880 MHz 二、具体频率的指配将透过适用的法例作出安排。 二、 概念 对本牌照内所使用的概念,应按国际电信联盟所确立的含义理解。 三、 有效期 一、本牌照由发出日起计,有效期为八年。 二、透过持牌人在牌照期限届满前两年向行政长官提交具有适当理据的申请,且经核实已符合批给牌照的条件及法定要求,则牌照可以相同或较短的期间续期。 四、担保金 一、牌照发出後三十天内,持牌人须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其中一家银行缴存现金澳门币二百万元,或由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运作的银行或保险公司发出,以即付形式作出的银行担保或保险担保,作为向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所提交在其牌照有限期内的担保金。 二、担保金用以保证持牌人履行牌照所衍生的义务,而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可动用该担保金以缴付其在牌照范围内有权取得的款项。 三、倘按上款规定动用了担保金,持牌人必须在收到有关动用通知之日起计三十天内予以重置。 四、本牌照如因可归责於持牌人的原因被废止,担保金拨归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所有。 五、牌照期限告满或因不可归责於持牌人的原因而被废止时,担保金即时退还。 六、倘牌照因不可归责於持牌人的原因而全部中止,则在中止期间内为维持担保金而衍生的负担,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承担。 五、税项 一、持牌人须向澳门特别行政区缴付相等於获发牌业务范围内所提供的服务经营的毛收益百分之五的年度费用。 有关的费用按季清缴,并於相关季度完结後的三十日内支付。 二、就本牌照之续期,持牌人须於续期批示公布日之後的十五日内缴交澳门币十万元正。 三、上两款所指的费用须在电信暨资讯科技发展办公室发出有关通知後向财政局缴纳。 四、支付了牌照范围内的应缴税款并不免除持牌人缴付其他适用的法定费用和税项,包括无线电频谱的使用费。 六、 牌照衍生权利的转让 一、牌照衍生的权利可以有偿或无偿方式转让,但必须事先获得行政长官的许可。 二、可基於公众利益或保障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经济或社会发展的理由而拒绝给予上款所述之许可。 七、 放弃 一、经行政长官的预先许可,持牌人可於任何时间放弃牌照所赋予的权利,但须最少提早一年前向行政长官提出申请。 二、在放弃的情况下,只要用户愿意继续获提供服务,持牌人有责任确保该等服务得以继续提供,尤其是与其他获发牌实体订立协议。 三、放弃牌照并不免除持牌人支付在其获发牌业务内应付的罚款或赔偿。 八、 因不履行规定的中止或废止 一、当持牌人不遵守发给牌照时所定的规定和条件,尤其出现下列情况时,行政长官可中止或废止牌照: (一) 违反牌照所订定或法律所规定关於通讯不可侵犯、通讯保密、个人资料及私隐的保障的条件或规定; (二) 直接基於持牌人的动机,在未经批准下全部或部分中止所提供的服务; (三) 安装及操作未获发牌的设备及提供未获发牌的服务; (四) 未经许可而转让牌照衍生的权利; (五) 对应本牌照及附件的计划要求,所安装的设备明显陈旧或运作不良; (六) 妨碍公平竞争的欺骗行为或滥用其主导地位; (七) 不缴交或不重置担保金; (八) 欠交本牌照所要求缴交的税项; (九) 多次违反政府所作的指示或建议; (十) 持牌人将公司总办事处或主行政管理机关迁出澳门特别行政区; (十一) 未经许可下,持牌人改变公司的宗旨,减少股本、将公司合并、分拆或解散; (十二) 破产,订立债权人协议,订立债权人与债务人和解协议,或转让持牌人资产的主要部份。 二、中止或废止牌照之前,须听取持牌人的意见;如引致不遵守的原因的性质容许,尚须为持牌人订出消除该原因的合理期限。 三、因不履行规定而被中止或废止牌照时,持牌人无权索取任何赔偿,亦不被豁免所应缴的税金及罚款,以及并不豁免持牌人所要承担的民事或刑事责任或受其他法定处分。 九、因公共利益理由的中止或废止 一、 除上条款所定情况外,行政长官可在依法保护持牌人的权利下,以公共利益为由,全部或局部中止或废止牌照。 二、倘因公共利益而中止或废止牌照时,持牌人有权根据法律条文获得合理赔偿。 三、赔偿的计算须考虑到已进行了的投资,以及因牌照中止或废止所停止的收益。 十、 持牌人公司的宗旨 持牌人公司的主要宗旨是经营获发牌照的服务,即安装及营运公共电信网络和提供公用地面流动电信服务。 十一、 持牌人的总办事处及章程 一、持牌人必须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总办事处及主要行政管理机关。 二、持牌人的章程应遵守现行法例及牌照所订立的条件。 三、未经行政长官事先许可,持牌人不得作出下列行为: (一) 改变公司宗旨; (二) 减少公司股本; (三) 将公司合并、分拆或解散。 十二、 帐目之审核及提交 一、持牌人的帐目须每年经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注册的一位核数师或一间核数公司作出审核。 二、持牌人必须在帐目被审核後十五日内向政府提交上年度会计帐目及核数公司的相关意见。 十三、 计划 一、持牌人必须履行附於本牌照,并成为其组成部分的下列计划: (一) 公司架构说明,当中须分别指出现有及将会受聘的本地及非本地之员工数目; (二) 五年投资计划书; (三) 五年发展策略计划书。 二、 在牌照发出的第五年後,持牌人有义务在每年的十一月三十日前向政府提交下一年度的计划,供政府评定及批核。 十四、 持牌人的权利 一、除法律或本牌照规定的其他权利外,持牌人有权: (一) 按照适用的规章及技术规定,并根据与其他获发牌实体订立且经政府认可的互连协议,与包括基础电信网络在内的其他公共电信网络互连; (二) 设立本身国际接驳机制,该机制可直接连线至国际营运商或借助可用的对外基础电信设施,专门用於导引各公用地面流动电信服务中以本地号码为启端或终端的电信;持牌人不得导引以固定电话服务的号码为启端或终端的通话,但提供经适当许可的服务的情况除外; (三) 工作需要时,经适当认别的人员及车辆自由进出公众场所; (四) 只要有关设备在技术上获得批准且证明有安装该设备的需要,以及在取得有权限实体的许可後,在楼宇安装站台及天线、在公共街道安装电缆,以连接站台和电信网络的交换中心,以及按照适用於其他公共及专用电信网络的法例规定,安装为建立获发牌经营的网络所需的其他电信基础设施。 二、 持牌人因行使上款(三)及(四)项所赋予的权利而造成的损害,均须自行负责弥补。 十五、 持牌人的义务 除法律或本牌照订明的其他义务外,持牌人的义务包括: (一) 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所提供服务的通讯不可侵犯及保密,保障个人资料及私隐; (二) 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内维持为从事获发牌经营的业务所需的人力、技术资源、物力及财力; (三) 使用经有权限实体核准的设备,以及在取得法定许可後,就其公共电信网络的更改作出适当公布; (四) 按本牌照内所订定的要求及附件的计划,在获发牌经营的业务范围内,采用最新的技术及服务,与技术发展并进; (五) 有效及充分使用获分配的无线电频率; (六) 确保其公共电信网络运作的安全及其完整性的维护,以及实施必要的工作,有效地保养与提供服务有关的设施和设备; (七) 按有关要求在指定地点依照合理的指定时间表对其设备或服务进行试验,并负责有关费用; (八) 不断发展具适当的质量水平的业务; (九) 遵守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码号规划,并有效及充分使用获分配的号码; (十) 允许其他获发牌实体与本牌照所指之公共电信网络互连; (十一) 根据与其他获发牌实体达成并须经政府确认的协议,确保号码的可携性,并予以实施; (十二) 确保不同公共电信网络号码间的转线服务,但不影响上一条款第一款(二) 项的规定的适用; (十三) 按照政府的指示,就每一项所提供的服务保有具最新资料的会计记帐,以及通话量及其他相关资料的记录;以便在政府要求查阅时供其查阅; (十四) 提供为监管电信所需的资料和解释,并让经有权限实体适当授权的监管人员进入其一切设施; (十五) 如在获发牌经营的业务范围内与其他实体签订合同,须知会政府,指出合同的当事人及合同标的,并说明所提供的服务。当发觉有违反公平竞争条款或滥用主导地位的行为时,政府保留决定将其纠正的权利; (十六) 准时缴纳因取得牌照而应付的费用; (十七) 根据适用的特定规章,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及分担有关的成本; (十八) 确保设立商业协助及故障报告服务,并提供免费电话号码; (十九) 确保可无偿使用紧急系统的电话号码; (二十) 遵守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现行法例,以及由有权限实体依法向其发出的命令、禁制令、指令、指引、建议和指示; (二十一)遵守适用的国际规定,尤其是《国际电信联盟》的有关规定。 十六、与其他获发牌实体及客户的关系 一、持牌人应确保其他获发牌实体,通过缴付适当列明的价格,能以平等条件取得获批准服务的提供。 二、持牌人不得拒绝向符合要求并能满足适用法例和规章所定条件的人士,使用其提供之任何一种形式的服务,包括在最短的时间内开始使用服务。 十七、 互连 一、只要技术兼容性获得保证且取得符合适用法例及规章的规定的保证,持牌人不得拒绝、歧视或无理妨碍其他获发牌实体与本牌照范围内之公共电信网络的互连。 二、包括有关价格在内的互连条件,须在持牌人与其他获发牌实体之间签订并经政府确认的互连协议内载明。 三、如互连要求者提出请求,持牌人必须向其提供为互连所需的资料和规格。 四、持牌人对为互连目的而获得的资料负有保密的义务,该等资料只可用於原定用途。 五、如持牌人和其他获发牌实体之间未能就互连条件达成协议,则政府可根据适度原则、实际的服务成本,以及经营者及使用者的权利及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订定互连条件。 六、只要依法可行,持牌人应许可专用电信网络与其网络互连。 十八、 网络营运和服务提供的连续性 一、根据与其他营运商和使用者订立的协议规定,持牌人必须确保其电信网络及获批准服务的持续营运。 二、未经政府预先许可,不得限制或中断网络的运作或服务的提供,但遇有不可抗力或不可预计的故障的情况,则不在此限。 三、在非上两款订定的情况下,因有限度提供服务或中断服务而对第一款所指协议之他方当事人或第三方所造成的损失,由持牌人承担责任。 四、如预料到将提供有限度服务或中断服务,持牌人应适当提前向政府、第一款所指协议之他方当事人、以及必要时向公众说明其期限、范围及原因。 十九、 服务质素 一、持牌人必须按政府订定的基本质素指标,提供获批准的服务。 二、政府提出要求时,持牌人必须提供一切足以作出服务质素评估的报告、资料和数据。 二十、 限制或中断对其他营运商及使用者提供服务 一、在下列情况下,持牌人得中止或停止向使用者或其他营运商提供服务: (一) 不履行合同或其他适用的规定; (二) 未於协定期间缴交因提供服务所引致的任何费用。 二、在上款所指情况下,应事先通知犯错的使用者或营运商,以便作出修正。 二十一、 价格 一、由持牌人提供的服务,将由使用者按政府核准的价格及收款方式付费。 二、订定价格时,在顾及持牌人投资的商业效益的需要下,应尽量贴近提供的服务之成本。 三、持牌人有义务定期公布所实施的价格,亦应向使用者提供适当列明所提供服务及相应金额的帐单。 四、持牌人应将对服务价格表所作的更改呈交政府核准。 五、倘有关价格有违公平竞争原则,又或与本地区中近似营运商作比较下属不合理者,则政府在具理据的决定下,可规定作出更改,尤指订定价格的最高值。 二十二、 监察实体 一、由电信暨资讯科技发展办公室负责监察对本牌照的履行情况,以及持牌人范围内之业务。 二、监察实体可采取一切认为适当的措施执行本身的监察权限,尤其对服务的控制和持牌人对义务的履行,并可用认为合适的方式及在认为合适的时间,查证由持牌人提交的报告、资料及数据的准确性。 二十三、 监察 为上条款规定的目的,持牌人必须: (一) 任由经监察实体适当授权的监管人员通行其一切设施; (二) 对监察实体的工作的实施提供一切资料和解释,并给予一切必要的方便; (三) 提供一切簿籍、记录及文件予监察实体,以便查阅; (四) 在监察实体要求下当面进行测试,以评估所提供服务之情况及设备运作的特徵和状况。 附件 公司架构说明 员工分配 为配合本公司全力於澳门拓展极具挑战性及高水准的流动电话业务,我们大部份的员工均在澳门本地招聘及接受培训。在计划中的公司架构,和记电话 (澳门) 有限公司 (简称“和记电讯”) 将聘用大约100名员工,估计两年後澳门本地居民之员工比例约占八成,其余的两成员工则会由香港和记电话有限公司调派到澳门工作。 和记电讯公司组织架构如下: 和记电话(澳门)有限公司 公司架构组织图 五年投资计划书 为在澳门建设一高质素的流动通讯业务,我们估计未来五年之累积投资额约为二亿澳门币。 五年发展策略计划书 宗旨 我们的宗旨是让客户可以随时、随地、随意及随不同之无线通讯工具与别人保持紧密联系,全情投入无束缚的沟通天地。 商业策略 和记电讯自二零零一年八月进入澳门电讯市场至今,为广大市民提供一系列全面及多元化的流动电话服务。其中包括: ?提供一系列附有多功能而超值的流动电话及循环储值智能咭,以配合多元化的增值服务,让客户享用最全面的产品及服务。 ?配合个人及商业客户需要提供高质素漫游服务 (包括漫游来电显示服务)、短讯服务、无线上网服务、IDD国际长途电话、国际转线服务、通话『倾累积』服务、『分钟共享』服务及其他高速数据服务等。和记电讯亦为客户提供切身服务,为公司企业提供无线通讯上的解决方案以提高其效率及生产力。和记电讯将来亦会朝着这个方面,继续努力迈进。 客户服务及支援计划 和记电讯正为客户提供一系列高质素的客户服务,包括客户服务热线、客户关系管理、客户服务及维修中心、确保服务质素及时刻保持与客户紧密联系。和记电讯将本着以客为尊的服务精神,继续为本澳市民服务,以达致优质的个人客户服务。 客户服务热线及客户关系管理 和记电讯以高质素、高效率的专业人员配以先进的客户关系管理系统(Customer Relationship Management System)及互动电话查询系统 (IVRS),为客户提供全日二十四小时、一星期七天的客户服务热线。 客户服务及维修中心 为让客户享用最方便的服务,和记电讯透过已开设的客户服务及维修中心及各客户服务柜台,提供一站式客户服务,售前及售後服务、账单查询、产品保养及维修服务等。此外,客户可透过手提电话、网上服务或热线服务查询详细通话月结记录、缴费记录及未入账通话时间和记录。 客户通讯联系 和记电讯经常举办『和记聊天室』,邀请客户到访及诚意接纳客户宝贵的意见,以达致提供优质的服务。 技术平台 和记电讯现在利用最新的第二代及第二代半GSM流动通讯科技,建设高质素的流动电话网络,全面覆盖澳门半岛及离岛地区,达致室内网络覆盖率超过95%,而户外网络覆盖率更达99.99%。有关建设在满足客户将来需要的同时,亦为将来技术提升建立一个完善的基础,以便配合客户对网络质素及容量需求的增长,并提供切合不同客户所需要之创新服务。 核心网络 和记电讯的流动电话网络建基於双频GSM技术平台,完全符合国际标准,而核心网络可以随时扩充网络容量以满足市场需求。 在音频传送方面,所设置的静音处理器可将回音及杂音对对话的影响减至最低。此外,第二代半GPRS分组数据流动通讯服务,可为客户提供快达64kbps数据传输速度。继推出GPRS及无线上网服务後,和记电讯会继续拓展网络建设,以崭新技术为客户提供具创意及方便易用的服务。 和记电讯的网络建设计划将分阶段进行,预计每阶段建设的基站及转发器数目将不少於如下: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基站及转发器数量 170 175 180 185 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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