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第51/2002号运输工务司司长批示,将若干权力转授予土地工务运输局局长,作为签订公共行政大楼之法务局公众接待设施之设计及建造承包工程合同的签署人。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运输工务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六条第二款和第七条,连同第15/2000号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转授一切所需的权力予土地工务运输局局长Jaime Roberto Carion(贾利安)工程师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作为签署人,与恒益兄弟建筑有限公司签订公共行政大楼一至三楼之法务局公众接待设施之设计及建造承包工程合同。

二零零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运输工务司司长 欧文龙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