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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4/2002号行政长官批示,委任澳门大学校董会成员。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十二月六日第470/99/M号训令核准及经第5/2002号行政法规修订之《澳门大学章程》第三十条第一款i)项之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为澳门大学校董会成员: 何厚炤; 何鸿燊; 马有礼; 崔世平; 王宗发; 林绮涛; 曹其真; 吴荣恪; 区宗杰; 陈炳华; 李沛霖; 蔡冠深; 杨俊文; 唐志坚。 二、本批示即时生效。

二零零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 二零零二年六月二十六日於行政长官办公室 办公室代主任 白丽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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