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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8/2002号行政长官批示,许可订立「重整内港下水道之图则」的执行合同。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监於判给澳门专业顾问有限公司执行「重整内港下水道之图则」,执行期跨越一财政年度,因此必须保证其财政支付。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经五月十五日第30/89/M号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号法令第十五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许可与澳门专业顾问有限公司签订「重整内港下水道之图则」的执行合同,金额为澳门币1,883,913.00元(壹佰捌拾捌万叁仟玖佰壹拾叁圆整),并分段支付如下: 2002 年 $100,000.00 2003 年 $1,783,913.00 二、二零零二年之负担由登录於本年度澳门特别行政区财政预算第四十章「投资计划」内经济分类07.04.00.00.18,次项目 8.090.104.10之拨款支付。 三、二零零三年之负担将由登录於该年度澳门特别行政区财政预算之相应拨款支付。 四、二零零二年财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订金额下若计得结余,可转移至下一财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关机关支付该项目的总拨款。

二零零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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