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四)项规定的职权,并根据第2/1999号法律第十五条及八月十一日第85/84/M号法令第三条的规定,发布本行政命令。 一、 授予社会文化司司长崔世安一切所需的权力,以便以签署人身份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与新加坡胜安航空公司(Silk Air)签订旅游合作协议书、批准有关的开支及签订与执行该协议书有关的所有合同。 二、 社会文化司司长可将上款所指的一切权力转授予旅游局局长安栋梁工程师或其法定代位人。 二零零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四)项规定的职权,并根据第2/1999号法律第十五条及八月十一日第85/84/M号法令第三条的规定,发布本行政命令。 一、 授予社会文化司司长崔世安一切所需的权力,以便以签署人身份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与新加坡胜安航空公司(Silk Air)签订旅游合作协议书、批准有关的开支及签订与执行该协议书有关的所有合同。 二、 社会文化司司长可将上款所指的一切权力转授予旅游局局长安栋梁工程师或其法定代位人。 二零零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命令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