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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0/2002号行政长官批示,许可订立「路?城物流中心堤堰、填土及主要排水网第一期建造工程的协调及监察」的执行合同。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监於判给Pengest-设计工程顾问有限公司执行「路氹城物流中心堤堰、填土及主要排水网第一期建造工程的协调及监察」,执行期跨越一财政年度,因此必须保证其财政支付。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经五月十五日第30/89/M号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号法令第十五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许可与Pengest-设计工程顾问有限公司订立 「路氹城物流中心堤堰、填土及主要排水网第一期建造工程的协调及监察」的执行合同,金额为澳门币918,000.00元(玖拾壹万捌仟圆整),并分段支付如下: 2002年 $612,000.00 2003年 $306,000.00 二、二零零二年的负担由登录於本年度澳门特别行政区财政预算第四十章「投资计划」内经济分类07.03.00.00.32,次项目8.090.109.03之拨款支付。 三、二零零三年的负担将由登录於该年度澳门特别行政区财政预算之相应拨款支付。 四、二零零二年财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订金额下若计得结余,可转移至下一财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关机关支付该项目的总拨款。

二零零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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