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新闻自由及资讯权的行使,以及新闻机构、报社及通讯社的活动的八月六日第7/90/M号法律的第五十八条,订定了向定期刊物发放官方补助,以加强资讯权在政治及经济影响下的独立性。 制定新闻局组织架构的五月九日第24/94/M号法令,同样规定协助社会传播媒介及其从业员执行职务为新闻局的职责。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对一般资讯期刊的补助制度,分别受七月二十五日第122/GM/91号批示及十一月三日第210/2000号行政长官批示规范;七月二十五日第122/GM/91号批示为中、葡文的定期资讯出版物制定了补助制度,而十一月三日第210/2000号行政长官批示则制定了《鼓励本地报业提升竞争力方案》,该方案的期限经四月二十三日第76/2001号行政长官批示延长至二零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在《鼓励本地报业提升竞争力方案》停止实施及第122/GM/91号批示经过十多年的实施後,根据所得结果并考虑到在社会传播媒介方面出现极大的变化,有需要对上述补助制度作出修改。 数码科技的普及、市场一体化及多媒体的出现,加快了社会传播媒介对全球资讯的提供及取得,与此同时亦加剧了业界之间的竞争,尤其是与邻近地区同业的竞争,而本地报业亦不能避免。 处於快速、不断转变的世界,除巩固现有的优点外,还需广泛发挥新科技的潜力,适当地开发科技市场的各种业务。 另一方面,在一个民主和多元的社会,社会传播媒介对基本权利的行使,担当着不可或缺的角色,而对於一个受科技转变影响的行业,政府有责任参与其现代化和专业化。 对社会健康发展及促进社会和谐,报业担当着不可取代的角色,除了向当局反映舆论,也是不同社会团体之间的沟通渠道。 以上为指引本法规所订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对定期刊物的新补助制度的整体方针。 经新闻局建议;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八月六日第7/90/M号法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第一章 总则 一、本批示规范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对定期刊物的补助制度,是透过补充措施,以相关经济从业员来推动报业,目的为确保适当条件以行使资讯权。 二、定期刊物的补助制度包括以下方式: (一) 以弥补生产负担为目的之财政上的直接共同分担; (二) 以协助报业在优化、革新、专业培训、提升专业资格等方面的计划,以及其他对社会传播有显着利益的计划为目的之直接补助。 三、下列者可受惠於定期刊物补助制度: (一)出版法所订明的出版定期刊物的实体所有人或出版社,但该等刊物须以中文或葡文为主出版的一般资讯刊物; (二) 举办在社会传播方面具显着利益的活动的社团或其他实体。 四、本法规不适用於下列定期刊物: (一) 由政治团体直接或透过他人拥有或出版的定期刊物; (二) 由劳工团体、雇主团体或专业团体直接或透过他人拥有或出版的定期刊物; (三) 由行政当局、立法会或司法机关直接或间接拥有或出版的定期刊物; (四) 赠阅刊物; (五) 内容淫亵或煽动暴力的刊物; (六) 不符合法律对出版物所定概念者。 五、申请本法规规定的补助,由新闻局受理及审核。 六、行政长官有权限就本批示所订补助的发放作出具说明理由的决定。 第二章 财政上的直接共同分担 七、财政上的直接共同分担是对部分生产负担所作的无偿共同分担。 八、共同分担的金额及支付程序,每年透过行政长官批示订定。 九、第三款(一)项所指的实体,如在递交申请之日,其出版物同时具备以下各项条件,可受惠於财政上的直接共同分担: (一) 在过去五年刊期不少於一星期; (二) 刊物必须已出版及注册不少於五年; (三) 刊物连同副刊及单张的广告篇幅,不超过总篇幅的60%,计算有关的标准是从在递交申请之前十二个月内所出版的刊物中,选取最少三期作为计算基础。 十、拟申请财政上的直接共同分担的实体,须以任何一种官方语言书写的申请书,并附同生产负担的年度预算表,亲自递交或以双挂号方式邮寄到新闻局。 十一、经核实具备一般及特定的条件後,在审议财政上的直接共同分担申请时,须特别考虑在职工作人员的数目及刊物的刊期。 第三章 直接补助 第一节 优化技术的补助 十二、优化技术的补助,旨在透过新的设施、方式及技术,提高一般资讯的定期刊物的素质。 十三、优化技术的补助,是对落实已批核投资计划的部分费用之无偿直接共同分担。 十四、共同分担的金额及优化技术补助的支付程序,按第八款所指,每年透过行政长官批示订定。 十五、第九款所指的实体,可受惠於优化技术补助。 十六、拟申请优化技术补助的实体,须以任何一种官方语言书写的申请书,并附同有关投资计划及补助运用建议书,亲自递交或以双挂号方式邮寄到新闻局,必要时申请者须作补充说明。 十七、经核实具备一般及特定的条件後,在审议优化技术补助申请时,须特别考虑下列情况: (一) 所递交的计划是否符合申请实体的整体需求; (二) 之前所获得的补助; (三) 在职工作人员的数目; (四) 有关刊物的刊期。 十八、审议投资计划时,须特别考虑下列因素: (一) 计划实行後,是否对定期刊物带来较大的自主权; (二) 计划的革新性; (三) 计划在经济上的可行性; (四) 投资的社会效益。 第二节 人力资源的培训及专业资格提升的补助 十九、第三款所指的实体,可在举办新闻传播和企业组织管理方面的人力资源培训及提升专业资格的活动上,申请无偿补助,以资助全部或部分费用。 二十、凡欲获取人力资源培训及提升专业资格补助的实体,须将申请书,并附同以下资料,亲自递交或以双挂号方式邮寄到新闻局: (一) 培训活动计划的详细说明; (二) 参加人数; (三) 培训活动的费用。 第三节 特别补助 二十一、第三款所指的实体,在经适当说明理由的情况下,可申请特别补助,作为举办或落实对社会传播有显着利益的活动,如举办研讨会,设立新闻奖,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的实体合作等活动。 第四章 共同规定 二十二、本法规所定补助的受惠实体,须按已核准的申请的规定,全面并严格执行计划。 二十三、本批示所定补助的受惠实体,可透过具说明理由的申请书,向行政长官申请修改已核准的投资计划的许可。 二十四、第二章及第三章第一节所指补助的受惠实体,必须最迟於发给补助翌年的一月三十一日,提交有关按所订条件实际运用补助款项的报告,但因充分理由而获行政长官予以延期者,不受此限。 二十五、上述实体在发放补助之日起计两年内,不得将已核准计划中所载的有形不动产的组成部分或设备的组件全部或部分出售、出租、转让或以任何方式设定负担,并在相同期间内,须确保该等不动产的组成部分或设备的组件用於作为发放补助依据的社会传播机构,但因显着理由而获行政长官明确许可的情况除外。 二十六、第二章和第三章第一节所指补助的申请,应於每年三月或自申请人具备取得补助的所有一般和特定的条件起计一个月内提出。 第五章 监察 二十七、监察根据本批示发放的补助的运用及受惠实体为获取该等补助而提供的资料,属新闻局的权限。 第六章 制裁 二十八、补助款项的支付,可因下列原因而中止或取消: (一) 受惠实体就其受惠资格或获发放补助提供不正确或有误导成分的资料; (二) 受惠实体在运用所收取款项期间有不规则行为; (三) 受惠实体中止业务; (四) 嗣後出现第四款所规定的情况。 二十九、作出上款(一)项 及(二)项所指行为,可导致受剥夺领取补助权利的附加制裁,期限最长为两年。 三十、中止或取消支付款项,不妨碍提起其他有关退回不当收取的款项的程序。 三十一、侵害受刑法保护的利益的行为或举止,按刑法规定处分。 三十二、处理本章所定制裁的程序,属新闻局的权限。 三十三、科处本章所定的制裁,属行政长官的权限。 第七章 最後规定 三十四、因适用本批示而引致的负担,由每年登录於新闻局预算的款项支付。 三十五、废止七月二十五日第122/GM/91号批示。 三十六、 本年度有关第二十六款所指的补助,应於本批示生效日起计一个月内提出申请。 三十七、本批示於公布翌日生效,但不妨碍已批给补助的款项的支付效力追溯至二零零二年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