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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2002号经济财政司司长批示,核准有关识别获许可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从事业务的自然人保险代理人及保险推销员的执照式样,以及保险经纪人及法人保险代理人的证明书式样。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目前,正是订定一套识别保险代理人及保险推销员身份执照的适当时候,以便对被保险人、客户、当局及其他实体作身份识别之用。 同样地,正如其他地区的做法,保险经纪人及法人保险代理人亦有需要具备从事相关业务的证明书。 基於此; 在澳门金融管理局的建议下; 经济财政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及第12/2000号行政命令所授予的权限,并根据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三条及第十四条及经第27/2001号行政法规修改的六月五日第38/89/M号法令第三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有关识别获许可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从事业务的自然人保险代理人及保险推销员的执照式样,以及保险经纪人及法人保险代理人的证明书式样,有关式样载於本批示的附件内。 二、作为识别自然人保险代理人及保险推销员身份的执照名称为“保险中介人执照”。 三、保险经纪人及法人保险代理人的证明书名称为“注册证明书”。 四、在识别自然人保险代理人及保险推销员身份的执照以及保险经纪人及法人保险代理人的证明书上,均印有特定的中文及葡文文字内容,并须填上持有人姓名、类别、注册编号、获准日期、发出日期及有效期,以及该中介人获许可从事的业务项目。 五、识别自然人保险代理人及保险推销员身份的执照颜色为白色,尺寸大小为九十二毫米乘五十五毫米。 六、保险经纪人及法人保险代理人的证明书颜色为白色,尺寸大小为二百九十六毫米乘二百一十毫米。 七、本批示附件一所载式样一及式样二的执照,以及附件二所载式样一、式样二、式样三及式样四的证明书,须由澳门金融管理局行政委员会两名成员签署,并在执照背面右下角或证明书正面右下角盖上澳门金融管理局钢印方为有效。

二零零二年六月二十日 经济财政司司长 谭伯源
——— 附件一 保险代理人及保险推销员执照 式样一 识别自然人保险代理人身份的执照 正面 识别自然人保险代理人身份的执照 背面 式样二 识别保险推销员身份的执照 正面 识别保险推销员身份的执照 背面 附件二 向保险经纪人及法人保险代理人发出的证明书 式样一 向保险经纪人发出的证明书——人寿保险 式样二 向保险经纪人发出的证明书——一般保险 式样三 向法人保险代理人发出的证明书——人寿保险 式样四 向法人保险代理人发出的证明书——一般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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