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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代办金融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颁发部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财税[2009]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支持邮政体制改革,减轻邮政企业改组改制后增加的营业税负担,经国务院批准,现对邮政企业为邮政储蓄银行代办金融业务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对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及其所属分行、支行代办金融业务取得的代理金融业务收入,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免征营业税。对于本通知到达之日前已缴纳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允许从纳税人以后应缴的营业税税款中抵减或予以退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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