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工务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一百零七条及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据本批示组成部份的附件合同所载规定及条件,修改一幅以租赁制度批出,面积3,320平方米,位於澳门半岛青洲大马路504号(旧为60号)的土地的批给,以便改建及扩建在该土地上建有的免费教育学校,该学校已纳入公共学校网,名为“青洲”学校,又名“平民”学校。 二、基於上款所指修改,需将一幅面积82平方米,无带责任或负担的地块归还澳门特别行政区,以纳入公产,故现批出土地的面积改为3,238平方米。 三、本批示即时生效。
二零零二年六月十四日
运输工务司司长 欧文龙
附件
(土地工务运输局第1140.2号案卷及土地委员会第4/2002号案卷)
合同协议方:
甲方 —— 澳门特别行政区;及
乙方—— 澳门中华总商会。
监於:
一、透过一九九三年八月十八日第三十三期《澳门政府公报》第二组公布的第69/GM/93号批示,对一幅面积3,320平方米,位於澳门半岛青洲大马路504号(旧为60号),批予澳门中华总商会的土地批给以无偿转换为有偿租赁制度作出规范。该土地用作保留所建有、已纳入免费小学教育的名为“青洲”、又名“平民”的学校。
二、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局於二零零一年三月九日发出的第3746/1991号地籍图中以字母“A”、“B”及“C”标示的土地标示於物业登记局第22528号,并以承批人名义登录於第8432号。
三、监於有意在上指学校进行改建及扩建工程,因此,承批人於二零零零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将有关图则提交予土地工务运输局审议。根据该局局长二零零一年二月二十一日的批示,该图则被视为可予核准。
四、因此,承批人透过二零零一年十月五日提交予行政长官的申请书,并根据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正式申请批准更改土地的利用及修改批给合同。
五、案卷开立後,土地工务运输局制定了修改批给的合同拟本。根据拟本规定,并监於“青洲”学校以不牟利为宗旨,且为一所已纳入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私立教育机构,故与现有合同一样,豁免承批人缴付任何溢价金。
六、承批人透过二零零二年二月一日的声明书,接纳了合同的条件。有关案卷亦已送交土地委员会,该委员会於二零零二年三月七日举行会议,对批准申请发出赞同意见。
七、土地委员会的意见书於二零零二年三月二十日经行政长官的批示确认,该批示载於运输工务司司长二零零二年三月十九日的赞同意见书上。
八、由於更改土地的利用,以及为该地点订定的新街道准线,将一幅面积82平方米,在上指地籍图中以字母“C”标示的地块纳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产。而一幅面积220平方米,在同一地籍图中以字母“B”标示的地块则为“非建筑”区域,并受排雨水系统之行政地役约束。
九、根据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并为着有关效力,已将修改的条件通知承批人,承批人透过由Hoi
Sai Iun,已婚,澳门出生及在澳门居住,以澳门中华总商会代表身份签署的声明书,明确接受有关条件。根据载於声明书的确认,其身份和权力已经私人公证员Philip
Xavier核实。
第一条
1.透过本合同,批准:
1.1.修改一幅以租赁制度批出,面积3,320(叁仟叁佰贰拾)平方米的土地的批给。该土地位於澳门半岛青洲大马路504号(旧为60号),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局於二零零一年三月九日发出的第3746/1991号地籍图中以字母“A”、“B”及“C”标示,标示於物业登记局第22528号及以乙方名义登录於第8432号;
1.2.根据新街道准线规定,将一幅无带任何责任或负担,面积82(捌拾贰)平方米,在上指地图绘制暨地籍局地籍图中以字母“C”标示,将脱离上项所指土地的地块归还甲方,以纳入公产,并作为公共人行道。
2.监於上款所指,以及根据已核准的改建及扩建工程图则,现时面积为3,238(叁仟贰佰叁拾捌)平方米的土地在上指地籍图中以字母“A”及“B”标示,以下简称土地。土地的批给受一九九三年八月十八日第三十三期《澳门政府公报》第二组公布的第69/GM/93号批示规范的合同条款约束,而合同的第三、第四及第五条款的文本修改如下:
第三条款 —— 土地的利用及用途
1.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局於二零零一年三月九日发出的第3746/1991号地籍图中以字母“A”标示、面积3,018(叁仟零壹拾捌)平方米的地块用作学校设施,以兴建及设立一所纳入公共学校网的免费教育学校。
2.根据二零零零年十月十日核准的第2000A024号正式街道准线图,在上指地籍图中以字母“B”标示,面积220(贰佰贰拾)平方米的地块被视为“
非建筑”区域,并受排雨水系统之行政地役约束。
第四条款 —— 租金
1.根据三月二十一日第50/81/M号训令规定,乙方须缴付年租澳门币3,238(叁仟贰佰叁拾捌)元,相当於批出土地每平方米澳门币1(壹)元。
2.租金每五年调整一次,由规范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公布当日起计。
第五条款 —— 保证金
1.按照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乙方须透过存款或甲方接受的银行担保方式将保证金调整至澳门币3,238(叁仟贰佰叁拾捌)元。
2.上款所指的保证金金额应按每年有关租金的数值调整。
第二条
已核准的改建及扩建工程,须由规范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公布当日起计12(拾贰)个月的总期限内完成。
第三条
根据二零零零年十月十日核准的第2000A024号正式街道准线图,乙方独力承担的特别负担为自本批示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公布当日起计12(十二)个月内,腾空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局於二零零一年三月九日发出的第3746/1991号地籍图中以字母
“B”及“C”标示的地块,并於同一期限内移走其上所有建筑物及存在的物料。
第四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初级法院为有权限解决由本合同所产生任何争讼的法院。
第五条
如有遗漏,本合同以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和其他适用法例规范。
二零零二年六月二十六日於运输工务司司长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 黄振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