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文化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14/2000号行政命令第一款和七月十七日第32/95/M号法令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和第九条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载於本批示并作为批示组成部分的附件一和附件二内有关以中文为教学语言、附属於教育暨青年局的教育机构的高中回归教育的课程计划、教学和行政组织、评核制度。 二、本批示於2002/2003学年生效。
二零零二年六月十八日
社会文化司司长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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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教学和行政组织,以及评核制度
I. 目的
一、以中文为教学语言之高中回归教育谋求使学生获得一系列知识和技能,以建立和发展对持续学习及取得技能之积极态度,并向学生传授升读高等教育所需的知识,或提供适当之技术培训,藉此提高其职业技能,以及发展道德教育和公民意识。
II. 一般原则
二、在高中回归教育中,每一科目或学科领域的教学大纲是由一系列具备内容、目的、评核制度和学历证明方式的教学单元组成,按照每一位学生的条件和能力,容许不同的学习和进展速度。
三、每一单元的学习应该辅以一学习指南,以协助学生自学。
四、每一科目或学科领域的课节构成一提供讯息、培训及指导空间,以便每位学生获得在个人培训计划的发展方面所需之知识、技能和独立性。
五、在学生和教师时间表内的每一科目或学科领域的每周课节总数上,可增加一小时,用以专门向学生作个人或团体辅导,并可同时就不同科目或学科领域提供辅导。
六、上述时段主要旨在协助学生自学,解释授课内容的疑难,如何使用学习指南、磋商学习和评核的个别策略、指示补充或选择性的参考材料,以及指导如何选择及利用有关材料。
七、学校活动按校历表所设定的时间开展,每年最少为期一百八十天,并由教育机构的校长负责根据现有条件,以及教育暨青年局局长的规定决定暂停时段及假期的时间。
八、高中回归教育可以在教育机构或经教育暨青年局认为适合运作的设施中兴办。
九、在提供高中回归教育的教育机构内应设有其他学习场所,并具备所需的有关设备,如资讯媒体室、图书馆或资源中心,以利学生进行自学。
III. 课程计划
十、载於本批示附件二的课程计划是按十一月十日第46/97/M号法令所定之课程编排开展,并符合七月十七日第32/95/M号法令第九条规定。
IV. 评核
十一、每一科目和学科领域的评核是按单元施行,而评分是以零至一百分来表示。
十二、评核是在教师与学生或与有关学生组别事前协定的日期进行。
十三、所有科目或学科领域的评核,是包括因应评核特徵的笔试,时间不超过九十分钟。
十四、在语言科中须设有口试,其进行的时间不应超过十五分钟。
十五、教师可向校方建议加设实习、口试、实验、口头报告或其他形式的总结性评核,该等评核形式须先经有关教育机构的校长批准。
十六、每一单元的总评分是在考试取得的且经四舍五入的评分;倘单元的评核由多於一种的评核形式组成,该单元的评分,是取学生在不同形式的评核所获得、且经四舍五入的平均分。
十七、学生在所举行的任何形式的单元考试中不得低於四十分,且该单元最终成绩须最少取得五十分者才被视为合格。
十八、学生在任何科目或学科领域的所有单元的考试合格,均可获授予完成该科目或学科领域的学历,并可获发有关证明书。
十九、科目或学科领域的总评分是该科所有已修读的单元所获得的评分的平均分经四舍五入後的整数。
二十、若学员开始就读的单元不是该科的第一个单元,该科目或学科领域的总评分是其实际就读的所有单元的平均分的整数。
二十一、课程的总评分是所有科目评分的平均分经四舍五入後的整数。
二十二、教育机构向完成高中回归教育和成绩及格的学生发给文凭。
二十三、只要达至报读此教育类别所需的最低年龄,以及符合七月十七日第32/95/M号法令规定的其他条件,自荐学生可以参加高中回归教育特别考试。
二十四、为使本批示发生适当的效力,自荐学生是指有足够的条件而没有注册入读或已注册入读但在考试前三星期取消部分或全部科目的注册、或因为超额缺勤而被饬令退学的人士。
二十五、自荐学生的报名期限直至预定考试前的两星期。
二十六、有意报考之学生应向设有高中回归教育课程之教育机构的校长以书面的方式申请特别考试。
二十七、透过教育机构校长的建议,由教育暨青年局局长核准特别考试的日期。
二十八、特别考试试题由任教有关科目或学科领域之教师拟定。
V. 协调
二十九、高中回归教育的协调是教育机构领导机关的责任,该机关将委任其中一名成员负责,或由一名在同一所教育机构内工作,并符合七月十七日第32/95/M号法令第十条所订定的要求的教师负责。
三十、根据学生数目,高中回归教育协调员在工作上由一位或多位教学协调员予以辅助并在任教该教学类别的教师中挑选,有关协调员可获减少最多三课节的教学工作。
三十一、高中回归教育协调员及教学协调员负责:
(一) 推动教师小组加深对此制度的理念和实际教学的认识和反思;
(二) 关注高中回归教育在教学和行政方面的有效运作,并与老师定期召开会议;
(三) 接待拟就读高中回归教育的学生;
(四) 向学生清楚说明有关课程的特点和运作方式;
(五) 作好安排,登记学生每一单元的考试结果,并在公布结果前简签有关记录;
(六) 鼓励学生勤谨地参与学习;
(七) 把学生缺勤记录长期保持更新;
(八) 主动或应有关雇主的要求,以书面方式提供受惠於工读生通则的学生或因就读有关课程而享受豁免工作的公共机构工作人员的时间表、考勤和成绩的资料。
三十二、设有该等教育的教学机构行政辅助部门,负责学生个人档案的存档事宜,当中包括下列内容:
(一) 个人培训历程;
(二) 测验及考试结果的记录;
(三) 学生的考勤记录;
(四) 文书往来记录;
(五) 其他被认为有用的资料。
三十三、高中回归教育的教学人员负责:
(一)
在有关学生培训的不同任务中协助高中回归教育的协调员和教学协调员,尤其是在订定个人培训计划方面;
(二)
在教授每个单元前,向学生清楚说明要达到之目标、将取得之知识和能力,以及所使用之教材;
(三)
在本批示第五条提及的辅助时间内,接待个别或小组的学生,以便清楚解释学生的疑问及提供辅导;
(四)
记录学生从评核测验中获得的评分,并将之填写在成绩登记册;
(五)
在每课节中,记录学生的缺勤及确保协调员能知悉有关情况。
VI. 行政组织
三十四、年龄在十八岁或以上,并符合七月十七日第32/95/M号法令第六条第二及第三款所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人士可报读高中回归教育。
三十五、报读高中回归教育後,学生和教育机构便得行使及履行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三十六、教育机构有义务确保学生为达到课程目标所必须之教学条件和辅助。
三十七、原则上,注册及重新注册应在六月/七月进行,而在该月以外的时间内所作的注册或重新注册,只在有学额的情况下方可为之。在任何情况下,必须遵循下列程序:
(一)
高中回归教育的协调员,在教学人员、教育心理辅导及学校和就业指导部门的协助下,应组织一项接待学生的服务,以便能在面试後,就学生的个人培训计划作出总结;
(二)
个人培训计划透过教育机构的教学协调员作代表与学生的协商而产生,并且应特别考虑学生的可支配时间、学习的动机和过往的知识,以及教育机构可提供的条件;
(三) 注册应在个人培训计划订定後进行;
(四)
该培训计划得在学年中任何时候,透过学生或教学协调员的建议重新协商,并以教育心理辅助和学校、职业辅导的服务配合之;
(五)
如果上款规定的情况导致重新注册,该注册按照惯常的行政程序进行。
三十八、在开始此水平的教育时,学生可提出申请,接受其所报读的一个或多个的科目和学科领域之诊断性测验,以确定其所入读的相应单元。
三十九、诊断性测验由任教每一个科目或学科领域的教学人员负责制订。
四十、个别学生或学生小组接受诊断性测验的日期,是由教育机构校长在考虑学生组别及开始就读的情况下决定之。
四十一、教育机构为每一学生建立个人档案,当中记录其在每一不同学科或学科领域中每一单元评核中所取得的成绩。
四十二、所有评分必须另行记录在专有成绩登记册中。
VII. 出勤
四十三、学生有义务以勤谨和获取成绩的方式,出席所有由提供该类教育的机构所组织的教育活动。
四十四、学生不出席一课节或一次活动视为一次缺勤。
四十五、下列情况视为合理缺勤:
(一)
学生因病,而病情未导致超过一天不能上学,由其本人作出声明;如超过一天或以上,则由医生发出声明;
(二)
透过卫生当局的声明书予以证实,学生因与受传染者同住而须免疫隔离;
(三) 因服丧、分娩或结婚;
(四)因疾病或缺陷须接受门诊治疗,而不能在课外时间进行;
(五) 因按现行的法例参加体育比赛或文化活动;
(六) 由於意料之外的原因或履行法定义务;
(七) 由於进行学生不能豁免的职业任务。
四十六、学生应以书面向教学协调员解释缺席原因。
四十七、缺席的解释亦得由引致该生不能出席或直接知悉其理由的实体作出。
四十八、如果是预知的理由,应该预先提交解释,或在其他情况下,於复课後第二个工作日提交。
四十九、在任何科目和学科领域合理缺席的限度是其每周课时数目的五倍。
五十、在任何科目和学科领域不合理缺席的限度是其每周课时数目的三倍。
五十一、在学年内当学生超过上款规定的缺席限度,将不获就读该科目或学科领域。
VIII. 同等学历
五十二、为着产生一切法律效力,拥有高中回归教育的学历,等同拥有八月二十九日第11/91/M号法律第九条所指的高中教育的学历。
五十三、来自以中文为教学语言的公立教育的高中三年级、且在等同於高中回归教育的科目上取得合格成绩的学生,有关成绩将获教育机构领导机关视为对等。
五十四、拟就读任何其他科目和学科领域者均应接受诊断性测验,以便安排学生就读於某一特定单元。
附件二
高中回归教育的课程计划
培训内容
科目
课节
(a)
单元
数目
一般培训
教学语言
数学A或B(b)
第二语言
资讯
个人及社会发展
432
432
324
144
108
9
9
9
4
6
学科领域
(c)
人文及
社会经济
地理
历史
经济与会计
216
216
216
6
9
6
科学及
技术
生物
物理
化学
216
216
216
9
9
6
选修
(d)
第三语言
艺术教育
秘书实务
324
216
216
6
4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