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於目前有多项工作交由国际法事务办公室进行,尤其是六月十一日第108/2001号行政长官批示规定的目标所产生的工作,故宜将对该项目组所定的运作期延长两年。 基於此;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八月十一日第85/84/M号法令第十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将国际法事务办公室的存续期延长至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零零二年六月二十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监於目前有多项工作交由国际法事务办公室进行,尤其是六月十一日第108/2001号行政长官批示规定的目标所产生的工作,故宜将对该项目组所定的运作期延长两年。 基於此;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八月十一日第85/84/M号法令第十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将国际法事务办公室的存续期延长至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