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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2002号保安司司长批示,关於澳门保安部队高等学校第五届警官培训课程实习期的期间及时间表。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保安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之职权,以及根据第13/2000号行政命令,并参照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四条第二款的附件IV之规定。 经澳门保安部队高等学校校长建议,根据九月九日第167/91/M号训令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本批示: 於澳门保安部队高等学校进行的第五届警官培训课程实习期的期间及时间表如下: 1.实习期间: 35个星期 2. 实习开始日期:二零零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3. 实习完结日期:二零零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二零零二年六月五日 保安司司长 张国华 ——— 二零零二年六月十二日於保安司司长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 黄传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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