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於需要制作和通过二零零三年度政府施政方针、澳门特别行政区预算和行政当局投资与发展开支计划;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为履行十一月二十一日第41/83/M号法令之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为着有关目的,经有权限之实体核准,各机关之二零零三年度预算计划提案应於二零零二年七月三十一日前递交财政局。 二、由各个机关编制之提案应尽可能明确说明其活动之主计划和次计划,使其作为预算之理由。 三、对二零零三年度澳门特别行政区预算之准备,财政局应遵守下列日程: (一)至二零零二年八月三十日─覆核有关之组织分类、经济分类和职能分类,根据第一款规定,评估收入和准备各机关提议之开支表; (二)至二零零二年九月十三日─订定二零零三年度澳门特别行政区预算提案之开支和收入总值,按经济分类编号分列每章之总负担; (三)至二零零二年九月二十日─向行政长官呈交二零零三年财政年度预算提案,政府施政方针计划,行政当局投资与发展开支计划(PIDDA/2003)及澳门特别行政区预算(OR/2003)之初稿; (四)至二零零二年十月十五日─向行政会呈交二零零三年财政年度预算提案,并附同自治实体之本身预算计划; (五)至二零零二年十月三十日─呈交立法会二零零三年财政年度预算提案。 四、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号法令所包括之自治实体应遵守下列日程: (一)至二零零二年七月三十一日─填写人员报表,向财政局提供有关机关在职人员之变动情况;并向财政局递交本身预算计划和经监督实体原则上批准之活动主计划和次计划; (二)至二零零二年十月四日─财政局告知关於载於二零零三年澳门特别行政区预算各自治实体所能得到之“公营部门——转移”金额之最後决定; (三)至二零零二年十月十八日─自治实体之权限机关核准本身预算计划及各监督实体呈交本身预算计划,由监督实体根据行政长官既定指引,审议本身预算计划; (四)至二零零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核准预算计划并连同财政局建议书及预算执行时所需之法规草案呈交行政长官。 五、对二零零三年度行政当局投资与发展开支计划之准备,应遵守下列日程: (一)至二零零二年六月二十八日─财政局送交各机关有关二零零三年实施投资提案之资料,并连同有关之填写指示; (二)至二零零二年七月十二日─为着有关目的,经有权限实体审核,将各机关填写之资料送交财政局; (三)至二零零二年七月三十一日─财政局向土地工务运输局送交由各机关提供之提案资料,该资料关乎由土地工务运输局施行和/或跟进之工程、研究、计划或方案; (四)至二零零二年八月十五日─土地工务运输局分析各机关交来之各项提案,以便确定评估成本、施工期及参与方式,并送交财政局一份总提案,该提案包括实施条件,特别是预估之施工阶段; (五)至二零零二年九月二十日─财政局分析所有交来之提案,根据上级指引,同时考虑可用之总额,制作二零零三年度行政当局投资与发展开支计划之初稿。 六、经济财政司司长指导二零零三年澳门特别行政区预算和二零零三年行政当局投资与发展开支计划之准备工作,为着有关目的,加强行政长官办公室及各司长办公室之必要联系。 七、为了便於制作二零零三年澳门特别行政区总预算,各机关应向财政局提供其要求之所有资料和解释。 八、考虑局势发展和采取措施的必要性,而这些措施,一方面,清楚识别行政当局收入和开支总额,另一方面,订定更长期限之预算纲领;无论机关的行政和财政制度为何,机关所递交之开支提案应考虑下列情况: (一)人员开支预算应考虑以二零零二年七月一日起实施之薪俸点调整之金额为基础; (二)按照六月二日第20/97/M号法令第四条之强制规定,转入超额状态或临时逗留於超额状态之人员,其固定及长期报酬连同适当资料应记入01-01-03-00组别——“各类人员之报酬”; (三)取得资产及劳务之开支预计应大致反映出过往二年之消耗水平,因此提案中金额的偶然性增加应只考虑相应取得金额之变动; (四)连同预算提案,非自治机关或享有行政自治权之机关,应送交於二零零三年期间有权享用特别假期和已被批准延於同一年度享用特别假期之工作人员及其家团之预计数目; (五)由自治实体申请之澳门特别行政区预算之转移,倘若其未被法律确定或固定,应只限於支付不能以其他来源或收入支付之负担; (六)鉴於自治实体可自备对其他由财政局负责的帐目起辅助或补充作用的司库帐目,因此,只须将该等帐目中转移予澳门退休基金会的金额登录於有关支出预算。该等转移为法律规定或其他例外性质之共同分担; (七)除非有适当解释,不应因购置机关之办公场所而从行政当局投资与发展开支计划中或自治实体之本身预算内拨款; (八)对二零零三年度行政当局投资与发展开支计划之准备,应考虑预算从本年度转移之责任款项,包括由法规延长之责任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