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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2002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将若干权力转授予教育暨青年局局长,作为签订“何东中葡小学临时校舍兴建”工程承揽合同的签署人。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社会文化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五条第二款及第七条,并连同第14/2000号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转授一切所需的权力予教育暨青年局局长韦思理学士或其法定代位人,以便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作为签署人,与新基业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何东中葡小学临时校舍兴建”的工程承揽合同。

二零零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社会文化司司长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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