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财政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十二月二十日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三条第一款(二)项、《澳门生产力暨科技转移中心章程》第三十四条及三月二日第13/92/M号法令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委任该中心理事会理事戴建业学士,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担任澳门生产力暨科技转移中心具执行职能之理事,由二零零二年六月四日起生效。
二零零二年六月四日
经济财政司司长 谭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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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二年六月十二日於经济财政司司长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 陆洁婵
经济财政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十二月二十日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三条第一款(二)项、《澳门生产力暨科技转移中心章程》第三十四条及三月二日第13/92/M号法令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委任该中心理事会理事戴建业学士,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担任澳门生产力暨科技转移中心具执行职能之理事,由二零零二年六月四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