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财政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十二月二十日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三条第一款(二)项、《澳门生产力暨科技转移中心章程》第三十四条及三月二日第13/92/M号法令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应林诗敏学士本人之要求,自二零零二年六月四日起,解除其在澳门生产力暨科技转移中心理事会理事和副理事长之职务。
二零零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经济财政司司长 谭伯源
经济财政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十二月二十日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三条第一款(二)项、《澳门生产力暨科技转移中心章程》第三十四条及三月二日第13/92/M号法令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应林诗敏学士本人之要求,自二零零二年六月四日起,解除其在澳门生产力暨科技转移中心理事会理事和副理事长之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