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之职权,及根据第13/2000号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规定,并参照经第25/2001号行政法规修改的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四条第二款所指附件四第三项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根据第9/2002号行政法规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载於本批示组成部分之澳门保安部队事务局军事化人员及文职人员编制的人员名单,由二零零二年六月一日起,按原官职、职程、职级及职阶转入同一法规第二十条所指附件B的表及编制内的职位。
二零零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保安司司长 张国华
第9/2002号行政法规第二十条所指附件B
澳门保安部队事务局之文职人员编制
第9/2002号行政法规第二十条所指附件B
澳门保安部队事务局之军事化人员编制
a.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委任为澳门特别行政区保安司司长。
b. 以定期委任方式担任澳门保安司司长办公室主任。
c. 代任原据位人保安司司长张国华之原职务。
d. 代任原据位人保安司司长办公室主任黄传发之原职务。
e.
以定期委任方式为澳门保安部队事务局行政管理厅厅长一职。
f.
以定期委任方式为澳门保安部队事务局技术支援厅辅助服务处处长一职。
g.
以定期委任方式为澳门保安部队事务局行政管理厅物资管理处代处长一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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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二年六月三日於保安司司长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 黄传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