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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4/2002号行政长官批示,向就读於未加入倾向免费教育的私立学校的小学预备班、小学及初中教育、并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学生发放学费津贴。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八月二十九日第11/91/M号法律第四十一条第七款c)项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向就读於未加入倾向免费教育的私立学校的小学预备班、小学及初中教育、并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学生发放学费津贴,金额如下: (一)小学预备班及小学学生每学年的津贴金额为澳门币2,900.00(贰仟玖佰圆整); (二)初中学生每学年的津贴金额为澳门币4,300.00(肆仟叁佰圆整)。 二、津贴将在有关的学期间分两期发放。 三、第一款所指的金额可由行政长官批示调整。 四、本批示由2002/2003学年起开始生效。

二零零二年六月五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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