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号法令第十七条及第十八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环境委员会二零零二年财政年度之第一补充预算,金额为澳门币2,050,030.32(贰佰零伍万零叁拾元叁角贰分整),该预算为本批示之组成部份。
二零零二年六月五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二零零二年财政年度第一补充预算
编号
项目
金额
收入
资本收入
13-00-00-00
其他资本收入
13-01-00-00
上年度管理之结余
2,050,030.32
开支
其他经常开支
05-04-00-00
杂项
05-04-00-00-01
备用金拨款
2,050,030.32